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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民國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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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25年3月20日(非現行條文)
1936年3月20日
1936年7月14日
公布於民國25年7月14日
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民國31年)

(民國二十五年)

中華民國 25 年 3 月 20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25 年 7 月 1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10 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2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71 年 11 月 9 日 廢止17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1 月 19 日公布

現行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34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本組織法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關務署承財政部部長之命,掌理全國關務行政。

第三條

  關務署置左列各科:
  一、總務科。
  二、關政科。
  三、稅則科。

第四條

  總務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關於本署職員之任免、遷調及訓練事項。
  四、關於本署財產物品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本署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本科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七、關於本署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第五條

  關政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關政之規劃及施行事項。
  二、關於各稱關務法規之擬訂、審核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各關之組織及關卡之設置或裁併事項。
  四、關於各關人員之任免、遷調、訓練、考績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稅務所用一切票照、單證之審核、擬訂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徵免稅項之考核事項。
  七、關於貨物進出口之禁止及漏稅之防止事項。
  八、關於違禁科罰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關於各關關產管理及建築修繕工程之監督事項。
  十、關於海關代管事務之監督事項。
  十一、關於本科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二、關於關政之其他事項。

第六條

  稅則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關稅稅則之審訂、修改及解釋事項。
  二、關於傾銷貨物稅稅率之審定、修改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稅則分類與估價爭議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條約上有關稅則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國際貿易情形之研究及考查事項。
  六、關於獎勵實業案件之審查考核定事項。
  七、關於本科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稅則之其他事項。

第七條

  關務署署長綜理全署事務,並監督指揮所屬機關及職員。

第八條

  關務署設祕書二人,薦任。承署長之命,辦理機要文牘及交辦事務。

第九條

  關務署設科長三人,薦任。科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人,助理員九人至十五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第十條

  關務署設編譯二人,薦任。承署長之命,分掌關於關稅制度、法規及圖書、文件之編譯事項。

第十一條

  關務署設視察二人,薦任。承署長之命,分赴各關考察關務成績,及查辦臨時發生之案件。

第十二條

  關務署設會計主任一人,薦任。統計員一人,科員八人至十人,助理員三人至五人,委任。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受署長及財政部會計長之監督指揮。

第十三條

  關務署因事務之必要,得酌用僱員。

第十四條

  關務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發署令。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二、依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第十五條

  關務署辦事規則,由關務署擬訂,呈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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