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 (民國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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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 (民國36年) 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37年3月16日(非現行條文)
1948年3月16日
1948年3月31日
公布於民國37年3月31日

中華民國 36 年 3 月 11 日 制定17條
中華民國 36 年 3 月 27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16 日 修正第9, 10條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31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9、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9 年 12 月 26 日 立法院通過暫停適用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12 日公布總統令公布暫停適用
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廢止17條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7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353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鹽務總局隸屬於財政部,掌理全國鹽務行政及有關業務,兼管鹽警事宜。

第二條

  鹽務總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全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局長一人,簡任,輔助局長處理事務。

第三條

  鹽務總局設產銷處,財務處、總務處。

第四條

  產銷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製鹽許可及產鹽、運鹽、銷鹽之估計、調節及管理事項。
  二、關於製鹽技術、鹽質檢定及農業、工業、漁業用鹽變性、變色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產銷各地倉坨之設置管理及其他工程之核定事項。
  四、關於鹽之場價、倉價之擬訂及核定事項。
  五、關於產製、運銷章則之擬定事項。
  六、關於鹽副產品之管理及取締事項。
  七、關於鹽墾整理井科及產地測量之計畫事項。
  八、關於鹽工管理及福利事項。
  九、關於產製、運銷鹽斤所用各種票照單證之擬定及繳銷事項。
  十、關於本處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一、關於產製運銷之其他事項。

第五條

  財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稅則、稅率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業務資金之籌撥及運用事項。
  三、關於鹽斤成本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稅款之核報事項。
  五、關於所屬機關財務之監督、考核事項。
  六、關於稅款及資金所用各項單照、憑證之擬訂及繳銷事項。
  七、關於業務資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處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九、關於財務之其他事項。

第六條

  總務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鹽務公報之編輯事項。
  四、關於倉坨及各項建築工程之營繕事項。
  五、關於運輸工具之設置、管理事項。
  六、關於警戒勤務之指揮事項。
  七、關於本局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八、關於公物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處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關於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處事項。

第七條

  鹽務總局置秘書二人或三人,處長三人,產銷處,財務處副處長各一人,視察十人至十五人,技正八人,技士十二人,技佐十四人,科長十七人,科員一百四十人至一百八十人,助理員四十人至六十人,承長官之命,分別辦理各該管及交辦事務。

第八條

  鹽務總局因事務需要,得遴用專門人員十人至十五人。

第九條

  鹽務總局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設置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人員條例之規定,分掌本局歲計會計統計事務,受局長之指揮,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處置科長四人,科員四十人,助理員十六人;統計室置科員十人,助理員四人。

第十條

  鹽務總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助理員五人,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事項,必要時得調用本局他處人員。

第十一條

  鹽務總局因事務上之需要,酌用雇員七十人至九十人。

第十二條

  鹽務總局為兼管鹽警事宜,得設鹽務管理處,其組織條例另定之。

第十三條

  鹽務總局經財政部核准,於產鹽區域設鹽務管理局;銷鹽區域設鹽務辦事處,辦理各該區鹽務行政及業務,並兼管鹽警事宜;其組織條例另定之。

第十四條

  鹽務人員任用條例另定之。

第十五條

  鹽務總局對外行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發局令: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二、依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第十六條

  鹽務總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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