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公安局任意使役在押犯人的抗议书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抗议书
(57)路检监字001号

1957年7月9日

路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我院于1957年第一季度检察监所时,发现监所于今年3月到4月每天派出12名人犯给民警队修盖房子,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累计达400多个劳动日,此种任意动用在押人犯的错误行为直到第二季度监所检察时仍然存在。我院曾四次口头和书面建议纠正,均置之不理,更为严重的是你局潘我岗局长指使监所所长冯洪元不向检察院如实反映此情。特依法向你局提出抗议,请立即纠正,停止无偿动用人犯的错误行为。

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1957年7月9日


抄报:曲靖地区检察分院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