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性侵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教育部 並促請衛生福利部研議相關規範及修法事宜
輔仁大學性侵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教育部 並促請衛生福利部研議相關規範及修法事宜 2017年8月10日 2017年8月15日 |
糾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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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輔仁大學(下稱輔大)於民國104年6月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究該校有無依法通報?成立工作小組、調查程序懲處方式適法與否?有無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被害人道歉有無受到不當引導或脅迫?教育部介入處理是否妥適?教育機關對於私立學校處理性平事件有無善盡督導之責?社政機關有無依法科處罰鍰?教育及社政機關對被害人有無給予心理輔導及其他扶助?相關政策法規有無修正必要?均有深入瞭解必要」乙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提出之調查報告及對教育部之糾正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表示,教育部遭糾正之理由為:輔大從副校長到生活輔導組長,有多位教育人員知悉本件性侵害後,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教法)規定,於24小時內通報社政機關,教育部迄今未依性教法規定給予裁罰,核有違失。
監察委員高鳳仙指出,輔大處理本案有嚴重缺失,包括:未積極聯繫被害人,亦未依法主動檢舉、介入關懷;其知悉心理系工作小組違反「輔導人員應迴避事件調查」規定後,未提出任何究責、糾正及補救措施;未依調查報告建議對當事人予以諮商輔導等。該校因處理缺失而遭教育部扣減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補助款,教育部應督導該校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高鳳仙亦指出,被害人及其男友都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夏林清院長、何東洪主任及工作小組均未認知此事實,所以沒有與被害人及其男友建立信任關係,也沒有對被害人及其男友評估創傷後提供專業輔導,在被害人及其男友提出質疑及反彈後,又未以溫和方式化解紛爭,卻採取公開反擊及責備方式,因而引發網路論戰,夏林清院長及何東洪主任均遭懲處,重創輔大及該校心理系之聲譽。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應對於性侵害被害人之輔導,訂定相關規範及行為準則,以免發生類似事件。
監察委員高鳳仙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教法均有性侵害事件之調查規定,性騷擾防治法卻僅有性騷擾而無性侵害之調查規定,對性侵害被害人保護不周,應研議修正性騷擾防治法。
本糾正案之理由及請相關單位檢討改善、參處辦理、研議見復之詳細內容如下:
一、糾正教育部:輔大於104年6月28日凌晨發生王姓學生性侵害學生A女事件,該校翌日召開「輔仁大學心理系『0627』日專案輔導會議」時,系輔導教官尚紘揚報告A女已驗傷採證,並提告王生疑似妨害性自主,參與會議之副校長、學務長、總務長、軍訓室主任、系教官、值班教官、心理系主任、秘書、導師、學生輔導中心主任、心理輔導師、公共事務室主任、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等教育人員,知悉該疑似性侵害事件後,卻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及性教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於24小時內向社政機關進行通報,生活輔導組組長鄭佩玉遲至104年7月9日始為社政通報,卻將疑似性侵害事件錯誤通報為疑似性騷擾事件,教育部迄今未依性教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對於違反通報責任人員裁處罰鍰,核有違失。
二、請教育部督導輔大檢討改善:輔大於104年6月28日知悉該性侵案發生後,僅於翌日召開心理系專案輔導會議,請該系持續輔導關懷,未依性教法規定,積極主動與A女直接聯繫、介入關懷輔導、主動檢舉、即時為必要處置,消極被動等待被害人申請調查,遲至被害人A女申請調查後,始於104年9月30日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受理案件,誠有違失。再者,該校心理系經A女同意,於104年7月20日成立工作小組後,除進行13次輔導外,又進行訪談相關學生、勘驗物證等調查工作,並於104年9月2日完成「心理系工作小組事件重建報告」,提出男方有趁機親吻、撫摸、壓在身上,但可能未完成勃起射精之推論,顯已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1條第2項「輔導人員應迴避事件調查」之規定,該校卻遲至104年10月調查案件後,始知悉上開違法行為,且知悉後未對該系提出任何究責、糾正及補救措施,即有不當。此外,該校於性平會調查報告認定王生有強制猥褻行為後,卻未落實執行該調查報告之建議,對王生應予以諮商輔導、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對A女應為持續關懷輔導,亦有失當。教育部於105年5月30日臺灣婦女團體聯合會發布新聞稿舉發該校違法,並要求立即啟動調查後,於105年6月8日受理並展開調查,嗣於106年5月1日對輔大扣減400萬元補助款。輔大上開違失行為情節嚴重,該部允應督導其檢討改進。
三、請衛福部參處辦理:A女及B男均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夏林清院長卻於104年7月13日與2人面談時說出「不要站在一個受害者的位置」等語,何東洪系主任於105年3月8日發電子郵件,指責A女發文不當並要求撤掉,王生又拒絕道歉,A女及B男心理遭受創傷,A女因而於105年3月間有自殘行為,B男遂於105年5月29日在臉書發文,指控夏林清及工作小組有息事寧人或吃案情事,引起媒體報導及爭議。輔大於105年6月2日即函請心理系依法保護受害者隱私,夏林清卻於105年6月7日上午召開「真相還原記者會」,心理系當晚召開討論會,A女、B男、該系師生、校友、媒體共約200人參加,該會演變為公審會,違反該校公函及保密規定,對A女及B男造成壓力、恐懼及傷害,該校於105年6月24日解除何東洪之系主任職務。夏林清於105年8月13日發文指責A女及B男,A女希望結束爭鬥,而於105年9月21日臉書發表對夏林清、心理系及其所有朋友之道歉文,再度引發網友批判,輔大性平會遂於105年9月22日決議暫停夏林清之社會科學院院長職務。嗣夏林清除於105年9月26日晚間參加《新聞面對面》節目外,仍透過臉書陸續發文,輔大遂作成停聘夏林清教授1年之處分,教育部於106年5月12日核定同意該處分。夏林清、何東洪及工作小組未能認知A女及B男均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致未與其建立信任關係,並評估創傷提供專業輔導,在A女及B男質疑及反彈後,未以溫和方式化解紛爭,卻採取公開反擊及責備方式,引發網路論戰,使A女及B男數度受到傷害,夏林清、何東洪也遭受懲處,輔大及該校心理系的聲譽受創嚴重。衛福部允應針對性侵害被害人的心理創傷、協助復原方式、輔導人員資格、輔導人員應遵守事項、被害人保密原則、可轉介資源等,作成相關規範及行為準則,加強宣導,以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四、請衛福部研議見復: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教法對於性侵害犯罪均訂有申訴及調查程序,惟性騷擾防治法第三章之申訴及調查程序,對於性侵害犯罪卻不能準用,致實務上各機關(構)依性騷擾防治法進行調查性騷擾案件時,如發現為性侵害事件,即不能繼續調查,嚴重損害被害人權益。衛福部允應研議修正性騷擾防治法,使性侵害犯罪亦可適用該法之申訴及調查程序,以與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教法之規定趨於一致,達到保護性侵害被害人及防治性侵害之目的。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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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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