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巢縣志 (道光八年刻本)
外观
- 重修巢縣志序
- 目錄
- 重修巢縣志凡例
- 卷首 圖
- 卷一 輿地志一 沿革 〈表附〉
- 卷二 輿地志二 疆域 〈形势附〉
- 卷三 輿地志三 山水 〈风俗附〉
- 卷四 輿地志四 城署 〈市鎮 街坊 巷井 村堡 關津 圩壩 塘堰附〉
- 卷五 輿地志五 壇廟 〈寺觀 古蹟附〉
- 卷六 食貨志一 田賦 〈衞賦 雜課 官田 户口 蠲賑附〉
- 卷七 學校志一 學宫 〈學額 書院 義學 社學 射圃 學田附〉
- 卷八 武備志一 兵制 〈馬政 驛鋪附〉
- 卷九 官爵志一 封爵表 〈傅附〉
- 卷十 官爵志二 職官表 〈名宦傅附〉
- 卷十一 人物志一 選舉表
- 卷十二 人物志二 忠勳 〈官業附〉
- 卷十三 人物志三 篤行 〈文苑 隱逸 方技 仙釋 僑寓附〉
- 卷十四 人物志四 列女傳 孝女 貞女 烈女 烈婦 節婦 〈未合例貞節附〉
- 卷十五 藝文志一 文
- 卷十六 藝文志二 詩
- 卷十七 雜志一 祥異 〈人瑞附〉
- 卷十八 雜志二 集覽
- 卷十九 雜志三 拾遗
- 卷二十 雜志四 辨訛
- 附錄
- 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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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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