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大學校組織法 (民國34年)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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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陸軍大學校為研求高等兵學選拔品學才能優越之軍官入校,以養成現代戰爭之各級統率人才及幕僚。
第二條
- 陸軍大學校隸屬於軍事委員會軍令部。
第三條
- 陸軍大學校設左列各院系:
- 一、兵學研究院。
- 二、戰術系。
- 三、機甲戰術系。
- 四、空軍戰術系。
- 五、後方勤務系。
- 六、戰史系。
- 七、軍制系。
第四條
- 陸軍大學校設左列各處:
- 一、教務處。
- 二、編譯處。
- 三、總務處。
第五條
- 陸軍大學校之組織系統及編制,依附表之規定。
第六條
- 陸軍大學校置校長一人,承軍事委員會軍令部部長之命,綜理校務。
第七條
- 陸軍大學校置教育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處理一切事務。
第八條
- 各院系主任,以兵學研究院主任為首席,承校長教育長之命,研求各項學術之改進,及督導各該院系教育之實施。
- 各院系副主任輔助主任處理各該院系事務。
- 兵學教官及其他教官教授,任學術科之教導講授事務。
- 研究員任教材之研究及編訂等事項。
第九條
- 各處長以教務處處長為首席,承校長教育長之命,掌理校務之執行,並與各該院系切取聯繫,以配合教育之進展。
第十條
- 陸軍大學校學員分左列各班次:
- 一、正則班:現役中尉至少校級軍官,曾在國內外受養成教育一年半以上,年齡在三十二歲以內,身體強健,思想純正,品學優良者。
- 二、特別班:現役中校至少將級軍官,曾在國內外受養成教育一年半以上,年齡在四十四歲以內,身體強健,思想純正,品學優良者。
- 三、將官班:現役中將級以上之隊職軍官,或在中央機關現任陸軍中將主管副主管之軍官,並曾受國內外陸空軍軍官教育,而非陸軍大學校畢業者。
- 四、各軍事學校戰術教官研究班:各軍事學校班團之現職軍官,曾在國內外受養成教育一年半以上,年齡在三十五歲以內,身體強健,思想純正,品學優良,對於戰術具有能深造之才智者。
- 陸軍大學校於必要時,得設參謀補習班及其他戰時增設之各班,其辦法由軍事委員會軍令部定之。
第十一條
- 正則班與特別班之召集,先由部隊初試,申送軍事委員會軍令部覆試錄取之,將官班之召集,由軍事委員會軍令部指名召集之,各軍事學校戰術教官研究班之召集,由軍事委員會軍訓部辦理之,各班期之召集規則及教育綱領,由軍事委員會軍令部定之。
第十二條
- 各班期教育期間,正則班與特別班為二年半,將官班為三個月至六個月,各軍事學校戰術教官研究班為八個月,參謀補習班為六個月至一年,但在戰時得依其情況增減之。
第十三條
- 兵學研究院之研究員,由正則班特別班畢業學員中遴選指名召集之,研究期間為六個月至一年,其研究綱領由軍事委員會軍令部定之。
第十四條
- 各班期學員及兵學研究員之階級,在修學及研究期間,仍照停年晉升。
第十五條
- 學員修學期滿,經畢業考試及格者,各軍事學校戰術研究班之學員,呈請軍事委員會軍訓部分發任用,餘均呈由軍事委員會軍令部分發任用。
第十六條
- 兵學研究員研究結業後,應留本校或軍事委員會軍令部服務,未滿二年不得離職。
第十七條
- 陸軍大學校得設教導部隊,以供學員實兵演習之用,其編組由校擬訂,呈請軍事委員會軍令部及軍政部核定之。
第十八條
- 陸軍大學校設政法部會計室及人事科,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之。
第十九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