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示臺灣省政府陳誠主席治臺方針
外观
電示臺灣省政府陳誠主席治臺方針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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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陳主席:今後治臺方鍼:一、多方引用臺籍學識較優,資望素孚之人士,參加政府。二、特別培植臺灣有為之青年與組訓。三、收攬人心,安定地方。四、處事穩重,對下和藹,切不可躁急,亦不可操切,毋求速功速效,亦不必多訂計劃,總以腳踏實地,實心實力實地做事,而不多發議論。五、每日特別注重各種制度之建立,注意治事方法與檢點用人標準,不可專憑熱情與個人主觀。六、勤求己過,用人自輔,此為補救吾人過去躁急驕矜,以致今日失敗之大過,望共勉之。中正手啟子真府機。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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