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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民终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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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234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终1514号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0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民终1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望开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5号雨润国际广场1幢1601室。

负责人:鲍全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焦点南京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百度公司申请涉及其商业秘密信息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原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娟以及被上诉人焦点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孙黎卿参加了2019年3月7日的证据交换;上诉人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望开雄以及被上诉人焦点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参加了2019年8月16日的证据交换、不公开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焦点南京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焦点南京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百度公司构成间接侵权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对百度网盘用户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存在哪些侵权行为没有任何查明和阐述,而这是构成帮助侵权的前提。网盘用户在百度网盘中存储涉案作品,百度公司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提供”行为。2.一审法院认定焦点南京分公司提交的《告知函》属于有效通知系法律适用错误。3.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额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焦点南京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对于百度网盘侵权行为作出的认定合法、合理,法律适用正确,百度网盘不是普通的网络运营商,而是对侵权文件拥有绝对控制权的主体。

焦点南京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百度公司:1.立即停止通过百度网盘传播影视作品《匆匆那年》,并停止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片的在线播放服务;2.赔偿焦点南京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8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20万元,共计300万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焦点南京分公司及其主张的著作权

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咨询,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等。

焦点南京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咨询。

2017年1月1日,授权方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授权方焦点公司签订《授权书》,约定:授权节目为《匆匆那年》,导演姚婷婷,主演杨玏、何泓姗、白敬亭、蔡文静;授权权利为授权节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外)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维权权利以及前述两项权利的转授权。权利范围包括:1.被授权方独占性享有授权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并获得赔偿,维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诉讼以及自力救济等途径。其中行政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投诉、举报,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和解、收取案款、和解款或赔偿金、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等,自力救济包括但不限于发送警告函、律师函、或同侵权方达成和解等;3.被授权方有权将前述两项权利进行转授权。权利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同日,授权方焦点公司与被授权方焦点南京分公司签订《授权书》,约定的授权节目、授权权利、权利范围、权利期限与上述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焦点公司签订的《授权书》的内容一致。

涉案《匆匆那年》作品片尾所署的出品公司为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二、百度公司及其被诉侵权行为

百度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17128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推广,设计、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经济信息咨询,利用www.baidu.com、www.hao123.com(www.hao222.net、www.hao222.com)网站发布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等。

2017年3月7日,申请人飞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阳,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网络以及自行携带至公证处的移动硬盘的相关步骤的操作过程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公证员对杨阳提供的移动硬盘外观进行摄像,杨阳操作公证处电脑,清除“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的浏览历史记录,并在“www.ruanmei.com”网站下载“软媒魔方-优化大师新一代”“完整绿色版”到公证处电脑,使用其中“软媒文件大师1.1.6.0”的软件对上述移动硬盘内包含《匆匆那年》电视剧01-09、11-16共15集剧集在内的部分影视文件计算MD5、SHA1、CRC32校验值,完成后将文件名称和对应计算结果复制到名为“百度网盘文件值”的WORD文档内。上述操作前后均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北京时间对应电脑本地时间,整个操作过程通过“屏幕录像专家V2014”进行录屏。保全过程结束,杨阳将上述移动硬盘交由公证处保存,以待后期取证使用。2017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3340号公证书,并将保全过程中使用的摄像机内视频文件、电脑屏幕录像文件以及保全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等刻录为光盘1张,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

2017年3月13日,申请人飞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阳,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网络以及自行携带至公证处的移动硬盘的相关步骤的操作过程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公证员对杨阳提供的移动硬盘外观进行摄像,杨阳操作公证处电脑,清除“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的浏览历史记录,并在“www.ruanmei.com”网站下载“软媒魔方-优化大师新一代”“完整绿色版”到公证处电脑,使用其中“软媒文件大师1.1.6.0”软件对上述硬盘内部分文件计算MD5、SHA1、CRC32校验值,完成后将文件名称和对应计算结果复制到名为“20170313百度文件值”的WORD文档中。之后使用迅雷影音播放器播放上述硬盘中包含《匆匆那年》电视剧01-09、11-16共15集剧集在内的视频文件,并在播放中随意拖动进度条。上述操作前后均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北京时间对应电脑本地时间,整个操作过程通过“屏幕录像专家V2014”进行录屏。2017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3652号公证书,并将保全过程中使用的摄像机内视频文件、电脑屏幕录像文件以及保全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等刻录为光盘1张,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

2017年4月26日、4月27日、4月28日、5月2日、5月3日、5月4日,申请人飞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奥杰,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网络以及自行携带至公证处的移动硬盘的相关步骤的操作过程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公证人员对上述杨阳于2017年3月7日提交的移动硬盘的外观进行摄像。戴奥杰操作公证处电脑,下载并安装百度网盘客户端PC版,登录百度网盘客户端,将上述移动硬盘中包括《匆匆那年》电视剧01-09、11-16共15集剧集在内的影视文件上传至百度网盘。在“www.ruanmei.com”网站下载“软媒魔方-优化大师新一代”“完整绿色版”到公证处电脑,使用其中“软媒系统雷达6.1.2.0”软件对上传过程中的流量进行监测和统计,其中上传的《匆匆那年》电视剧01-09、11-16集共15个视频文件,大小为5.06G,上传流量统计结果为99.9K(上传时间约为3分钟)。六个操作日,每天操作前后均通过百度搜索北京时间对应电脑本地时间,整个操作过程通过“屏幕录像专家V2015”进行录屏。2017年5月5日,全部保全结束后,公证员对上述移动硬盘进行封存,并使用公证员手机现场拍摄照片4张。2017年5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7406号公证书,并将上述4张照片打印件1页,保全过程中使用的摄像机内视频文件、电脑屏幕录像文件以及保全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等刻录为光盘1张,均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

2017年5月4日,申请人飞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阳,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网络的相关步骤的操作过程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杨阳操作公证处电脑,通过“GoogleChrome”浏览器以账号“136********”登录百度网盘,将账户内包括《匆匆那年》电视剧在内的影视文件以“公开”方式创建分享链接,并将链接复制到名为“百度分享”的文本文档中。退出登录,清除浏览器历史记录后,再通过浏览器以账号“136********”登录百度网盘,并购买开通超级会员,将上一步中保存的分享链接依次打开,将链接对应的文件保存到百度网盘“分享”文件夹内。退出登录,清除浏览器历史记录后,再通过浏览器以“136××××****”账户登录百度网盘,将账户中包括《匆匆那年》电视剧在内的影视文件以“加密”的分享方式创建分享链接,并将链接和密码复制到“百度分享”文本文档中。退出登录,清除浏览器历史记录后,再通过浏览器以账号“136********”登录百度网盘,将上一步中保存的分享链接输入密码依次打开,将链接对应的文件保存到百度网盘“分享”文件夹内。上述操作前后均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北京时间对应电脑本地时间,整个操作过程通过“屏幕录像专家V2015”进行录屏。2017年5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7418号公证书,将电脑屏幕录像文件资料以及保全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等刻录为光盘1张,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

2017年5月5日,申请人飞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阳,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网络的相关步骤的操作过程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杨阳操作公证处电脑,通过“GoogleChrome”浏览器登录网易邮箱下载邮件“戴奥杰搜狐-百度网盘第二轮测试结果”的附件。再使用浏览器登录百度网盘,将邮件附件中包含《匆匆那年》电视剧在内的所有链接使用百度网盘离线下载功能下载到百度网盘“分享”文件夹内,并将操作过程中下载的种子文件(后缀名为torrent的文件)保存到电脑桌面“百度下载”的文件夹内。上述操作前后均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北京时间对应电脑本地时间,整个操作过程通过“屏幕录像专家V2015”进行录屏。2017年5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7471号公证书,并将电脑屏幕录像文件以及保全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等刻录为光盘1张,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

2017年12月18日,申请人飞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奥杰,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网络的相关步骤的操作过程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戴奥杰操作公证处电脑,在百度网盘官网下载并安装“百度网盘客户端PC版”,在“www.ruanmei.com”网站下载“软媒魔方”“完整绿色版”到公证处电脑,然后从安装的百度网盘客户端登录“136××××****”账号,开通超级会员,下载百度网盘中[TVBT]KumonoKaidan01-10共10个后缀名为torrent的文件和《匆匆那年》电视剧01-09、11-16集共15集后缀名为MP4的文件至公证处电脑中,其中《匆匆那年》15集视频文件大小为5.06G,使用“软媒魔方”中名为“软媒文件大师1.1.6.0”的软件对所有下载文件计算MD5、SHA1、CRC32校验值,完成后将文件名和对应计算结果复制到“文件值.txt”文档中。之后注销用户,卸载百度网盘,清除“GoogleChrome”浏览器历史记录,再通过浏览器使用“150××××****”账户登录百度网盘,将上一步中下载的《匆匆那年》电视剧01-09、11-16共15集剧集存入百度网盘,通过“软媒魔方”中名为“软媒系统雷达6.1.2.0”的软件对上传过程中的流量进行监测和统计,整个上传过程结束后,Chrome进程对应的上传流量为1.05GB,上传后百度网盘上传页面每个文件对应显示为秒传。上传完成后删除百度网盘中刚才上传的文件,安装百度网盘客户端,使用客户端登录“150××××****”账户,再次上传《匆匆那年》电视剧01-09、11-16共15集剧集,通过上述“软媒系统雷达6.1.2.0”软件对上传过程中的流量进行监测和统计,整个上传过程结束后,百度网盘进程对应的上传流量为118KB,上传后百度网盘客户端上传页面每个文件对应显示为极速秒传。在百度网盘客户端先后通过“公开”“加密”两种分享方式分别创建分享链接,再使用浏览器打开链接查看相关网页页面内容。上述操作前后均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北京时间对应电脑本地时间,整个操作过程通过“屏幕专家”进行录屏。2017年12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9805号公证书,并将保全过程中的电脑屏幕录像文件以及保全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等刻录为光盘1张,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

2018年6月14日,申请人飞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南婷,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网络的相关步骤的操作过程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潘南婷操作公证处电脑,通过百度网站搜索“百度云”,点击“百度云-智能,计算无限可能”并进入、浏览相关页面。分别点击其中“产品”栏目下“云磁盘CDS”“P2P内容分发PCDN”“数据传输服务DTS”“分布式数据库DRDS”“云监控BCM”“音视频转码MCT”“视频内容分析VCA”“视频内容审核VCR”“色情识别”“暴恐识别”“图像识别”“智能云解析DNS”“视频智能应用”“图像智能应用”“存储分发”等链接,并浏览对应页面内容。之后再通过百度网站搜索“视频指纹技术简介”,先后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名为“视频指纹技术简介图文百度文库”和“视频指纹技术概述CSDN博客”的链接,并浏览对应网页内容。上述操作前后均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北京时间对应电脑本地时间,整个操作过程通过“屏幕录像专家V2014”进行录屏。

2018年6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9297号公证书,并将保全过程中的电脑屏幕录像文件以及保全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等刻录为光盘1张,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

2017年4月10日,飞狐公司、焦点南京分公司向百度公司出具《告知函》,记载:“我公司在日常侵权信息网络监测中发现,我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正在通过百度网盘进行传播,这些侵权文件不仅存储于百度网盘之中,也通过百度网盘的公开分享进行传播,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公司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7日内彻底删除贵公司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侵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文件、以及影视作品的中文名称及对应的拼音、拼音首字母和英文名称的文件),断开、删除此类侵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文件、以及影视作品的中文名称及对应的拼音、拼音首字母和英文名称的文件)的分享链接,并不得通过百度网盘服务器向互联网用户以上传、下载、分享或通过百度网盘进行在线播放、离线下载等方式提供此类侵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文件、以及影视作品的中文名称及对应的拼音、拼音首字母和英文名称的文件)。同时,我公司向贵公司提供我公司所监测到的侵权文件校验值,以及我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的中文名称以及对应的拼音、英文名称信息以便于贵公司进行删除。”该《告知函》附件1为“文件校验值”,其中第33项为“匆匆那年”,列出了自01-15集的MD5、SHA1、CRC32的数值;附件2为“影视作品中文名称及对应的拼音、拼音首字母和英文名称”,其中第33项为“匆匆那年(电视剧)-CongCongNaNian-FleetofTime”。

2017年4月11日,申请人飞狐公司因案件举证之需要,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向百度公司发送《告知函》的过程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取得了编号为1048016382822的《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1张。2017年4月18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了(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987号公证书,并将上述详情单影印件与公证书相粘连。百度公司当庭确认收到该特快专递。

2017年4月24日,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沪东方IT司鉴所(2017)鉴字第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第一项“基本情况”中记载委托方为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鉴定事项为鉴定同一个文件在更改存储位置、文件名称、后缀格式后,其对应的MD5、SHA1、CRC32数值是否会发生变化;鉴定材料为含有样本文件的光盘1张。第二项“基本案情”为委托人受权利人委托,要求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的服务商将存储于其服务器之中的侵权文件予以删除,为避免侵权文件以其他形式继续存储于其服务器中,故需要对上述文件在更改存储位置、文件名称、后缀格式后所对应的CRC32、SHA1、MD5数值是否会发生变化,并借以确认是否属于该文件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第四项“鉴定过程”中记载了鉴定人员、鉴定时间、鉴定地点、鉴定方法、检验标准、检验设备、检验过程等内容,其中鉴定时间为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24日;鉴定地点为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方法为把检验样本文件分别复制到不同的目录下,实施修改文件名、修改文件格式后缀名等操作,计算相应的哈希值CRC32、SHA1、MD5,并与送检光盘中的样本文件比对相应的哈希值数值,用以确认该文件是否发生变化;检验标准为依据国家标准《电子物证数据一致性检验规程》(GB/T29631-2012)进行检验;检验设备使用了电脑物证检验工作站(SHDFJD-SB-01)等设备和UltralSO9.3、HashCompareV3.0版等软件进行检验;检验过程包括送检材料编号(2017-37)、送检材料拍照、检验项目选择、检验比对等步骤。检验项目选择具体包括对物证检验工作站进行查毒未发现病毒,后使用UltraISO软件对送检光盘制作镜像文件“样本光盘.iso”,并对其计算MD5值;再将镜像文件解压缩到物证检验工作站桌面“2017-37”目录下;分别计算该目录下“文档”“视频”“音频”三个目录内26个文件的哈希值CRC32、SHA1、MD5,经比对,该计算结果与送检光盘中文件的哈希值一致。检验比对包括将桌面文件夹“2017-37”复制到“L盘\2017-37”,将三个目录分别重命名为“修改文档”“修改视频”“修改音频”,并将这三个目录下所有文件的文件名及后缀名重命名,在文件名及后缀名后各加上数字1;使用HashCompare软件分别计算并比较26个样本文件的MD5值和与之对应的重命名文件的MD5值,并截图记录;将上述文件中名为“律师所1.jpg1”“律所介绍(new)1.avi1”“新录音1.ac31”的文件分别删除后缀名,重命名为“律师所1”“律所介绍(new)1”“新录音1”,计算该3个文件及对应样本文件“律师所.jpg”“律所介绍(new).avi”“新录音.ac3”的MD5值,一一对应比较并截图记录。第六项“鉴定意见”中记载,经过对检验样本文件分别复制到不同的目录下,将其重命名、修改后缀名或删除后缀名,并与送检光盘中的样本文件的哈希值CRC32、SHA1、MD5进行比对,意见如下:仅改变文件存储位置、文件名和后缀名,不修改文件的内容,该文件的MD5值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存储在不同位置、不同文件名、不同后缀名的多个文件,只要哈希值一致,则为同一文件。

三、焦点南京分公司主张的为维权支出的费用

焦点南京分公司提交了公证费、鉴定费等票据,主张其为维权支出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20万元,其中主张律师费5万元,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法院予以酌定。

2017年5月18日,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向飞狐公司出具计算机司法鉴定费发票1张,金额为50000元。

2017年6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向飞狐公司出具公证费发票6张,金额分别为8000、8000、43000、3000、3000、4000元,备注栏分别标注对应的号码为(2017)内字第3340、3652、7406、7418、7471、19805号,合计69000元。

一审庭审后,焦点南京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影片清单1份供参考,说明(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3340、3652、7406、7418、7471号公证书取证的作品数量分别为36、101、102、101、70,且均包含对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的取证。

四、百度公司的抗辩主张及相关事实

百度公司认为,其所提供的百度网盘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已经尽到了提示和合理注意的义务,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同一作品不同版本的MD5值的计算结果不同,焦点南京分公司以MD5值进行投诉,无法准确定位侵权内容,不符合法定要件,不属于有效通知。

2016年10月20日,申请人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洁,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的相关操作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通过Chrome浏览器分别打开百度网盘的首页、服务协议、权利声明、版权投诉页面,并对页面进行截屏、保存至新建的名为“20161020百度-1”的word文档中;登录百度网盘,将登录过程截屏保存至上述word文档中,登录后打开版权投诉页面内的机构投诉、个人投诉、更多投诉以及意见反馈下的反馈侵权信息、产品建议、侵权投诉页面,对上述页面进行截屏、保存至名为“20161020百度-1”的word文档中。2016年10月21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793号公证书,并将上述保存在“20161020百度-1”word文档中的截屏打印件42页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其中,附件第5-9页显示百度网盘服务协议网页截图;第11-13页显示百度网盘权利声明网页截图;第15页显示百度网盘版权投诉网页截图;因进行投诉需要登录百度网盘账号,附件第16-20页显示百度网盘登录过程的网页截图;附件第21-25页显示机构投诉填写内容的网页截图;附件第29页显示点击个人投诉的网页截图;附件第31-35页显示更多投诉的网页截图;附件第36-37页显示反馈侵权信息的网页截图;附件第38-41页显示产品建议的网页截图;附件第42页显示侵权投诉对应的网页截图。“权利声明”中记载,“百度网盘是一个向广大用户提供上传空间和技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平台,通过云存储技术为用户提供基础的在线存储及其他各类互联网在线服务。百度网盘本身不直接上传、提供内容,对用户传输的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百度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重视正版、打击盗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百度制定了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步骤,当权利人发现有百度网盘用户利用百度网盘及其服务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权利人应事先向百度发出‘权利通知’,百度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具体措施和步骤如下:任何个人或单位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发出权利通知,即权利人发现百度网盘用户利用百度网盘及其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请上述个人或单位务必以书面的通讯方式向百度提交权利通知。为了百度有效处理上述个人或单位的权利通知,请使用以下格式(包括各条款的序号):“1.权利人对涉嫌侵权内容拥有商标权、著作权和/或其他依法可以行使权利的权属证明;2.请充分、明确地描述确信被侵犯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并提供非法登载该作品的百度网盘访问地址;3.请指明涉嫌侵权百度网盘地址下的哪些内容侵犯了第2项中列明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请提供权利人具体的联络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对自然人)、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对单位)、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和电子邮件;5.请提供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如指明您举报的含有侵权内容的出处,即:指百度网盘访问地址)以便我们与您举报的含有侵权内容的百度网盘账号的所有权人/管理人联系;6.请在权利通知中加入如下关于通知内容真实性的声明:a.我本人为所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利人,b.在我举报的百度网盘访问地址下登载的内容侵犯了本人相应的合法权益,c.本人确认:如果本权利通知内容不完全属实,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7.请在权利通知中加入以下陈述:我保证,本通知中所述信息是充分、真实、准确的,我是所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利人,或,我已授权,有权行使第2项中列明内容的权益;8.请您签署该文件,如果您是依法成立的机构或组织,请您加盖公章。”

2018年3月14日,申请人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朋,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笔记本电脑的相关操作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清除电脑缓存和Chrome浏览器历史记录后,再通过该浏览器登录百度网盘,打开网盘中“来自:iPhone”文件夹内的“2018-03-14100033.mov”视频,在页面空白处点击鼠标右键,点击出现下拉菜单最底部的“检查(N)”,点击“Network”选项卡并在Filter输入框中输入“thumbnail”,点击筛选结果中的第一行内容,再点击“Headers”选项卡,复制“/thumbnail/”之后到“?”中间的内容,将内容粘贴至桌面“新建文本文档.txt”;下载、播放该视频文件。接着通过百度网站搜索“ruanmei”进入“软媒魔方官网”,下载“软媒魔方6.21正式版”,使用其中“软媒文件大师1.1.6.0”软件计算上述“2018-03-14100033.mov”文件校验值,将结果复制粘贴到“新建文本文档.txt”并保存。整个操作过程通过“屏幕录像专家”进行录屏,生成名为“录像1.lxe”的文件。2018年3月16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366号公证书,并将上述“录像1.lxe”“2018-03-14100033.mov”“pcmaster_6.2.1.0_setup_u92.exe”“软媒魔方”“新建文本文档.txt”刻录为光盘1张,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其中附件显示,“新建文本文档.txt”中百度网盘网页复制内容为:b18ad583ed0016611f75ffb6ae00aa4c;使用“软媒文件大师1.1.6.0”软件对“2018-03-14100033.mov”计算结果为:MD5:A1680A7108661FCD980DBC1AD447F896,SHA1:702136E56B1D46298D3D17ED16FA065E7A3AD945,CRC32:50410069。

2018年3月14日,申请人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文娟,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笔记本电脑的相关操作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清除电脑缓存和Chrome浏览器历史记录后,再通过Chrome浏览器打开“tv.sohu.com/app”网页,下载“搜狐影音PC版”并安装打开;后使用“搜狐影音”分别下载“匆匆那年第6集[标清版].ifox”“匆匆那年第6集[高清版].ifox”“匆匆那年第6集[超清版].ifox”“匆匆那年第6集[原画版].ifox”到电脑桌面,关闭搜狐影音,播放上述下载视频;通过百度网站搜索“ruanmei”进入“软媒魔方官网”页面,下载“软媒魔方6.21正式版”;使用其中“软媒文件大师1.1.6.0”软件计算上述下载视频的文件校验值,并将结果复制粘贴到桌面“新建文本文档.txt”并保存。整个操作过程通过“屏幕录像专家”进行录屏,生成名为“录像1.lxe”的文件。2018年3月16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368号公证书,并将上述“录像1.lxe”“匆匆那年第6集【标清版】.ifox”“匆匆那年第6集【高清版】.ifox”“匆匆那年第6集【超清版】.ifox”“匆匆那年第6集【原画版】.ifox”“pcmaster_6.2.1.0_setup_u92.exe”“SoHuVA_5.2.3.15-c1080-ng-x.exe”“新建文本文档.txt”刻录为光盘1张,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其中附件显示,“新建文本文档.txt”中使用“软媒文件大师1.1.6.0”软件对“匆匆那年第6集[标清版].ifox”计算结果为:MD5:FB1EA21B22CC271167588FA395185C43,SHA1:FA094B36CF8C52E5848E11AC2A11BACE33E0443A,CRC32:B6D609BA;对“匆匆那年第6集[超清版].ifox”计算结果为:MD5:9597999E569AA46A43077080808C74D5,SHA1:2618A90474A3A06A25850677B8713C4D49143431,CRC32:EA4B1334;对“匆匆那年第6集[高清版].ifox”计算结果为:MD5:0CA612863BE0A94B032E1BA5318AE4EC,SHA1:A00F517D348DCE83B16F742406A02E56535E94CD,CRC32:0ACA0F17;对“匆匆那年第6集[原画版].ifox”计算结果为:MD5:9546AB332AE58D28BB001089B08B525F,SHA1:70506B77E019FA82FE4F92039A6D0F0E1539A713,CRC32:29EFC408。

一审庭审中,百度公司陈述,秒传是一种在网盘上的上传方式和技术,网盘中对于相同的文件只会保存一份,即当用户上传的文件与网盘中的文件相同时,服务器会判断是重复文件,只需要复制副本保存到网盘上即可,不需要重新保存,于是很快完成上传任务。当用户需要下载时,将原有文件的下载地址放出,实现了服务器的高效运作。焦点南京分公司公证取证时,对于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实现秒传,有可能是百度网盘上千万的注册用户中,他们的网盘里存有相同的影视作品,百度网盘的存储功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提供行为。焦点南京分公司针对一审法庭询问其主张的经济损失280万元是否有证据予以证明,明确回答没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一、百度公司侵害了焦点南京分公司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焦点南京分公司认为,百度公司通过百度网盘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三种形式传播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经焦点南京分公司《告知函》通知后,百度公司未删除百度网盘中的侵权文件,侵害了焦点南京分公司享有的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认为,其经营的百度网盘是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焦点南京分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百度网盘中存在涉案侵权作品,且百度网盘是由用户自行对其中的资源进行管理、分享和下载,不具有广泛传播性;焦点南京分公司的《告知函》不属于有效通知,焦点南京分公司采用MD5值进行投诉,不能准确定位侵权内容,故百度公司未侵害焦点南京分公司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焦点公司经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焦点南京分公司又经焦点公司转授权,依法享有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焦点南京分公司的主张,其指控百度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两种:一是百度公司通过百度网盘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三种形式传播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直接侵权;二是百度公司经焦点南京分公司书面通知后,未删除百度网盘中的侵权文件,构成间接侵权。一审法院分别评述如下:

一是焦点南京分公司主张百度公司构成直接侵权行为依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本案中,焦点南京分公司提交的一系列公证书可以证明,飞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对其自行携带的移动硬盘中存储的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上传于百度网盘,可以实现秒传;在百度网盘的不同帐号之间可以对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通过“公开”“加密”方式进行分享,并且可以在登录百度网盘后将被诉侵权文件进行离线下载保存到用户的百度网盘。然而,其一,焦点南京分公司所举证的上传、分享的行为是依托于其关联公司飞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自行携带的移动硬盘中保存的《匆匆那年》的影视作品完成的相应操作,离线下载是使用百度网盘通过其他网站链接对应的影视作品文件完成相应操作,可以证明百度网盘具备上传、分享、离线下载等功能,但并非直接从百度网盘服务器已上传的文件中直接获取被诉侵权的《匆匆那年》影视作品;其二,焦点南京分公司举证证明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上传于百度网盘实现秒传,结合百度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于秒传技术的解释,可以证明百度网盘中存在与焦点南京分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相同的作品,但该作品是由百度网盘的网络用户,还是由百度网盘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百度公司所上传,焦点南京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三,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百度公司所经营的百度网盘不同于一般的门户网站,而是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每一个用户的百度网盘由该用户自行登录账号进行相关操作和信息管理,用户在百度网盘中对于信息资源的上传、分享和下载等操作是相对自由的,用户之间的百度网盘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用户对于自己的百度网盘中存储的相关信息资源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只有当其对信息资源创建分享链接时,被分享的其他用户或者公众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信息资源。这从焦点南京分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公证证据保全需要通过申请人自行携带的移动硬盘中存储的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的上传才能证明百度网盘中是否存在相同的作品,用户获得分享链接后才能保存《匆匆那年》影视作品到百度网盘等事实均可以印证,公众或百度网盘的普通用户并不能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匆匆那年》影视作品。

二是焦点南京分公司主张百度公司构成间接侵权行为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有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第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本案中,首先,焦点南京分公司已举证证明百度网盘中存储了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相同的作品。其次,焦点南京分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即向百度公司出具《告知函》,并于次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百度公司送达,百度公司当庭确认收到。在上述《告知函》中,不但记载了焦点南京分公司监测到的被诉侵权文件的校验值,而且列出了焦点南京分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匆匆那年》等影视作品的中文名称以及对应的拼音、英文名称等信息。百度公司抗辩认为,焦点南京分公司采用MD5值进行投诉不能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焦点南京分公司的《告知函》不构成有效通知。但一审法院认为,焦点南京分公司除向百度公司提供被诉侵权文件MD5值的信息之外,还明确地告知百度公司与第33项“匆匆那年”被诉侵权文件MD5值对应编号的《匆匆那年》电视剧的中文名称、拼音、英文名称等信息,百度公司确认收到《告知函》,却没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也没有向焦点南京分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属于明知侵害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再次,百度公司应当承担与百度网盘的性质和功能相适应的审查注意义务。百度公司答辩意见中称,百度网盘是向用户提供上传存储空间及相关技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用户只能通过自己注册的帐号和密码进入,用户自行对其网盘中的资源进行管理分享和下载,百度网盘自身不上传提供内容,并且不会对用户的传输内容作出任何修改和编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户上传的信息资源涉嫌侵害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那么就使得百度网盘处于侵权的风险之中,而且用户不仅可以上传相关的信息资源,还可以对其百度网盘中的信息资源以“公开”或“加密”的方式创建分享链接,从而分享给其指定的用户或者相关公众。百度公司作为百度网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百度网盘的经营风险以及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和责任,在焦点南京分公司已明确告知百度网盘存在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相同的作品时,百度公司不采取任何行动,存在过错。焦点南京分公司提交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9805号公证书证明,直至2017年12月18日,百度网盘中仍然存储有与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相同的作品。故百度公司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百度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

综上,百度公司侵害了焦点南京分公司享有的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即立即删除百度网盘中存储的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01-09、11-16集,共15集)。

关于赔偿损失,焦点南京分公司主张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0万元,合理费用20万元,合计300万元,但焦点南京分公司既未提供其因百度公司侵权所受损失,也未提供百度公司的侵权获利,且焦点南京分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请求适用法定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焦点南京分公司以法定赔偿作为计算赔偿的方式可以采纳,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定百度公司赔偿焦点南京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1.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的性质和内容。该作品属于电视连续剧,共有16集,在搜狐视频播放,易受关注。本案中被诉侵权的《匆匆那年》电视剧为01-09、11-16集,共15集,数量较多。但焦点南京分公司在起诉状中所称的该部电视剧的播放量、好评以及收视率等,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庭审中,焦点南京分公司亦明确其并无证据证明本案中主张的280万元经济损失。2.百度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百度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的间接侵权行为,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注意义务,经焦点南京分公司书面通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百度网盘的用户众多。百度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焦点南京分公司公证取证时,对于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实现秒传,有可能是百度网盘上千万的注册用户中,他们的网盘里存有相同的影视作品。可见,百度网盘的用户众多,侵权文件被传播的影响更大。4.焦点南京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焦点南京分公司主张其为维权支出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20万元,其中有证据证明的鉴定费5万元、公证费69000元系焦点南京分公司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但焦点南京分公司的鉴定或公证的取证行为均不是就本案所单独支出,而是就包含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在内的多部作品所完成的取证行为,一审法院在本案中进行合理分摊;关于焦点南京分公司主张的律师费5万元,焦点南京分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本案中焦点南京分公司实际聘请了律师参与诉讼,对其中合理的部分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焦点南京分公司主张百度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百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百度网盘中存储的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01-09、11-16集,共15集);二、百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焦点南京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三、驳回焦点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百度公司负担20800元,焦点南京分公司负担10000元。

二审中,百度公司提交如下新证据:

证据1:(2018)沪0104民初12225、12227号两案的开庭笔录及上述两案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撤诉的信息截图,证明上海法院在2018年11月15日对同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自认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盘系直接侵权,不是间接侵权,且其后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百度网盘存在侵权行为,故向法院撤回对百度公司的起诉。本案中焦点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亦是上述两案中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证据2: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沪辰司鉴中心(2018)计鉴字第3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百度网盘的MD5值和标准MD5值不同,百度网盘对相同的文件只存储一份。二审中,百度公司亦申请鉴定人员张颖出庭就鉴定事项进行了说明。

证据3:(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593号公证书,证明使用非url地址如中文名、英文名、MD5值等方式,不能对百度网盘中的文件进行定位查找。

证据4:(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014号公证书,证明百度网盘设置了Robots协议,禁止任何搜索引擎抓取百度网盘内容,百度公司在经营百度网盘的过程中已经设置了技术措施。

证据5:飞狐公司投诉截图,证明在2017年4月之前也就是焦点南京分公司向百度公司发出《告知函》之前已经明知法律对侵权通知的要求,同时也具备向百度公司提供侵权链接的能力,却故意不向百度公司提供,故百度公司没有过错,责任也不能归咎于百度公司。

焦点南京分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达到百度公司的证明目的。不同阶段、不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认知发生变化是合理的。上海案件是由另外一名委托诉讼代理人主办。对证据2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是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焦点南京分公司要求百度公司提供鉴定报告中使用的文件以供勘验和测试,但是百度公司并未提供。实际上百度公司使用的就是标准MD5值方式。对证据3第01593号公证书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是内容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无法确认该审核后台是百度网盘的后台,且该界面是查询百度网盘的分享链接,所以在不存在的信息中查询文件名、MD5值等肯定是无法查询的。对证据4第04014号公证书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对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能证明百度公司公证的Robots协议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已经使用。即便公证内容真实,但实际上网络上仍有诸多搜索引擎抓取百度网盘的内容。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

焦点南京分公司提交如下新证据:

证据1:(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8860号,证明百度网盘并没有所谓的自有加密方式,其(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366号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操作步骤不可复现。经过焦点南京分公司操作,其公证书中文件在百度网盘服务器中采用的即是标准MD5值进行甄别定位。

证据2:网页截屏,证明至今依然有分享时间从2015年开始就存在的大量侵权文件通过百度网盘传播。

百度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百度公司提交的(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366号公证书中是第一次上传,而焦点南京分公司提交的该公证书是第二次上传,这时发生的是秒传,因此计算标准MD5值是为了告诉用户所上传的文件就是其要上传的文件。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

对百度公司提交的5份新证据及焦点南京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关于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1,本案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其他诉讼案件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出庭陈述的意见,并不必然约束该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所出庭陈述的意见,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关于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2、3、4、5及焦点南京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证明力将在下文的本院认为部分予以概括阐述;对焦点南京分公司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因系其单方制作,不足以证明截图内容的客观性,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2019年12月11日,本院收到焦点南京分公司补充提交的三份证据,分别是(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8441号、(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8442号、(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8443号公证书。因本案二审阶段法庭辩论早已终结,且该三份证据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并无实质影响,故本院对焦点南京分公司补充提交的该三份证据不再予以理涉。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对于百度网盘中相同的文件只存储一份这一事实,焦点南京分公司在二审中明确表示认可。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百度公司是否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如构成侵权,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

一、本案中所涉MD5值、MD5算法相关技术问题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

关于MD5值的计算问题。MD5值是指任一目标文件经MD5算法计算所得出的一个128位的信息摘要。MD5算法是一种信息摘要算法,其基本功能是通过其不可逆的字符串变换算法,产生的唯一MD5信息摘要与源文件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在之后的传播过程中,无论后传播文件的内容相较于源文件的内容发生了任何形式的改变(即使仅仅改变了一个字节),后传播文件经由MD5算法所计算出的新的MD5值与源文件计算出的MD5值也不相同,以此确保文件传输过程中的防篡改。虽然MD5算法目前在理论上已经被破解,但是在保密性或者安全性要求不高的应用领域中仍然被广泛使用。在MD5算法的实现过程中,使用方既可以按照标准算法实现,也可以在实现过程中加入自己设定的一些信息特性进而使得生成的MD5值与标准算法生成的MD5值并不相同。因此,本案中百度公司陈述其在百度网盘中使用的并非标准MD5算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关于能否通过MD5值定位服务器中文件问题。根据百度网盘的权利声明,“百度网盘是一个向广大用户提供上传空间和技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平台,通过云存储技术为用户提供基础的在线存储及其他各类互联网在线服务。”由于百度网盘用户帐号中的文件存储在百度网盘服务器中,故而百度公司对百度网盘用户帐号中的文件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权限。即便在本案之前百度公司未使用标准的MD5算法,也并未存储文件的标准MD5值,仅从计算机技术原理角度而言,百度公司在需要时可以使用技术手段实现通过标准MD5值定位其网盘服务器中的文件。但是,本案中判断百度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关键,不是百度网盘中是否采用的是标准MD5算法,也不是通过标准MD5值是否能定位到服务器中的文件,而是应该重点考量焦点南京分公司通过标准MD5值进行投诉并要求百度公司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相关文件,是否具备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百度公司未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相关文件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

首先,百度网盘用户将涉案被控侵权视频文件存储于百度网盘中,网盘用户的存储行为以及百度公司提供存储空间的行为均不构成侵犯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百度网盘的用户协议,“百度网盘是一个向广大用户提供数据存储、同步、管理和分享等的在线服务。百度网盘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其本身不直接上传、提供内容,对用户传输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由此可知,该项权利指向的主要是作品在信息网络环境中面向公众并可以使公众获得作品的传播行为,就特定作品文件网络存储空间的提供方和作为网络存储空间使用者的网盘用户而言,存储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有别于不同网络用户之间出于文件传播目的而发起的分享行为,存储行为本身不代表存储行为的实施主体同时具有传播特定作品的主观意思,故不能将特定作品文件的存储行为简单等同于特定作品文件的传播行为,单纯的存储行为亦不必然构成对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其次,焦点南京分公司投诉的涉及《匆匆那年》作品的直接侵权传播行为并不清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焦点南京分公司的多份证据中,仅是证明了百度网盘中存储有涉案视频文件,且百度网盘具备的分享、离线下载、秒传等相关功能可以被用于实施侵权传播行为,但是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确实存在焦点南京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飞狐公司公证授权委托之外的百度网盘用户,借助百度网盘实施了涉案作品的侵权传播行为且百度公司对此明知或应知。在焦点南京分公司向百度公司发送的《告知函》中,焦点南京分公司虽然要求百度公司断开、删除分享链接,但是在《告知函》附件中并未提供任何出于传播涉案作品目的的分享链接,故焦点南京分公司投诉中提出的关于涉案作品侵权传播行为实施主体和客观状态的指向并不明确。

再次,焦点南京分公司向百度公司发送的《告知函》不构成有效通知。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对此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院在其他案件中对有效通知的认定并非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必须包含侵权链接等内容,但是作为权利人所发出的一个有效的通知,至少应该使得被通知方可以方便快捷地关联并提取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可以初步获知、定位被投诉侵权行为的行为实施主体、行为客观状态,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尽到其他应当且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断开链接、删除文件等各项具体处理措施。

如前所述,本案焦点南京分公司发出的《告知函》中并不存在任何侵权分享链接,也不存在其他能使百度公司方便快捷定位侵权传播行为及实施人的具体内容。即便焦点南京分公司提交的MD5值等文件校验值可以定位到特定文件,但是帐号中保存了该特定文件的网盘用户是否实施了侵权传播行为,仍然需要百度公司进行相应地审查甄别、审慎判断。因此,在未有指明百度网盘用户使用百度网盘直接实施涉案作品侵权传播行为的情形下,焦点南京分公司发出的《告知函》其实质是相当于要求百度公司根据《告知函》内容,对百度网盘内所有文件进行完全排查或进行相应技术改造以实现快速定位,该要求显然不适当地加重了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亦可能不当损害网盘用户基于合法目的使用作品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本院认定该《告知函》不属于有效通知。

最后,百度网盘的性质不同于百度贴吧等其他信息发布平台。相较于其他将信息对所有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发布平台而言,百度网盘更加具有私密性的特征,在百度网盘用户自己没有主动对外分享网盘帐号下的文件时,普通用户或公众并不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意获取到网盘内的任何内容,网盘用户所拥有的帐号下的存储空间,可以视为用户个人电脑、手机等硬件物理设备存储空间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同时,由于百度网盘采用相同文件即同一份文件只实际存储一份的技术,如果百度公司删除了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某一文件,涉及到的后果是所有存储了该份文件的网盘用户的存储空间中的这一文件均将被删除,而这些存储该份文件的网盘用户中并不排除存在有权使用或合理使用的情形。在作品权利的行使、维护过程中,同时亦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焦点南京分公司主张百度公司应根据其通知直接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相关文件的请求,有可能损害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普通网盘用户的相关权益,导致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空间网络使用者(网络用户)、作品权利人三方不同权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亦超出了其所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焦点南京分公司发送的《告知函》不构成有效通知,其关于百度公司应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相关文件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未承担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和责任,构成帮助侵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本院系基于本案所涉案情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但在权利人的作品为热播影视作品等特殊情形下,如果权利人已经采取了较为严密的保护措施以防止该作品非法传播,而普通公众通过正常渠道一般难以获得该作品时,在网络环境下出现权利人的作品就应当重点考虑该作品的来源是否具备正当性、是否具备合理使用的事实基础。此时,权利人通过技术手段获知并持有证据足以证明所涉作品存储于网络环境,为防止、制止该作品在网络环境之中出现非法传播,侵犯其合法权益,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告知相关事实及依据,并提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应当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以尽到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

同时,本院在此亦提醒百度公司重视百度网盘的秒传、分享、离线下载等功能可能引起的侵权问题。在现有运行机制包括用户协议中明确法律提示条款、设置robots协议等的基础上,百度公司仍然应当主动积极应对新技术开发、新应用场景、新业态运营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侵权现象,关注其中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同步优化网络平台自身的技术安排和运维体系,特别是支持更多方式查询、提取网盘帐号中存储文件在网盘内、外交互传输状况,以进一步完善、提升保护知识产权的数据信息管理能力、技术处理能力和侵权投诉处理质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预防侵权、制止侵权。

综上所述,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均由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 明
审 判 员  史 蕾
审 判 员  张长琦
法官助理  顾正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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