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2023)京0102行初676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6016号处理回复书 (2022年11月)
8454号处理回复书 (2023年4月)
粤通信管查复〔2023〕1076号 (2023年5月)
粤通政务〔2023〕0190号 (2023年6月)
工信复决字〔2023〕第300号 (2023年6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3)京0102行初676号

作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7日
(2024)京02行终392号

原告李典, 

被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执信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蔡立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淼,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 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金壮龙,部长。

委托代理人熊佳宝,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梦婕,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典不服被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广东 通信局)举报答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 下简称工信部)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 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0月31日公开开 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典,被告广东通信局的委托 代理人李淼、黄国华,被告工信部委托代理人熊佳宝、王 梦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2年11月7日,广东通信局作出GDS20220906016 《处理回复书》(以下简称被诉6016号回复),主要内容 为:......四、关于你反映18 93号码分别于2022 年9月10日、2022年9月13日收到于020-61190812、 61190813等号码电话骚扰的问题,经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称广州移动)调查, 020-61190812、61190813号码为北京中科雁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中科雁公司)向广州移动申办的集团电话。 据广州移动反馈,上述号码为第三方平台(京东)的借款 逾期催款电话,由于借款人当时存在欠款且已逾期,故该 平台委托北京中科雁公司联系18 93进行催缴。目 前广州移动已于2022年10月31日对上述两个号码关停处 理,北京中科雁公司已对18 93号码设置保护名单, 该司名下号码将无法对18 93号码进行外呼,建议 用户后续留意使用情况。......

2023年6月27日,工信部作出工信复决字〔2023〕 第30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 主要内容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1目规定,确认被告作出的被诉6016号回复的第二项、第 三项、第五项违法。(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告作出的被诉6016号回复的 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维持被申请 人作出的《处理回复书》(局长信箱办件编号 GDS20230208454,以下简称8454号回复)。

原告李典诉称,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14日接到 020-61190812、61190813来电,自称系“白金的客服”, 询问原告是否为李典,并称“您的白金现在还款7353.39 元,已经逾期1269天了,需要您今天还款”。原告对自己 的财务状况非常了解,认为该系列来电由电信诈骗团伙呼 出。通过12321举报无任何效果,于是在数百通同类诈骗 来电中精选出4组,于2022年9月14日向被告广东通信 局举报,要求依法处理。2022年11月3日,被告广东通 信局要求原告两天内提供运营商出具的原告名下三个号码 的机主证明,且不接受“电子发票”作为证明。原告次日 随第二封举报信交齐。2022年11月7日,被告广东通信 局在其官网回复,未按约定的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原告。原 告于2023年2月23日再次接到广东通信局来电,虚构日 期索取其他案件中并不存在的证据,且故意在原告已报出 完整号码的前提下作出“原告不能提供”的结论(该案另 案处理)。2023年5月19日,广州通信局作出粤通信管 查复〔2023〕1076号《处理回复书》(以下简称1076号 回复),称原告于2022年接到的来电号码020-61907034 已于2016年11月19日销户;020-61198217无外呼 18 57的记录。原告当即在被告广东通信局官网提 交第三封举报信,指控广州移动涉嫌协助电诈团伙篡改主 叫号码。因1076号回复的最终结论对原告的后续维权极其 不利,原告向被告工信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工信部于 2023年6月27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故请求法院:1.确 认被告对案涉北京中科雁科技有限公司号码 020-61190812、61190813的处置结论存在事实错误;2,确 认被诉复议决定第二项决定被诉6016号回复第四项决 定1076号回复第四项决定违法;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承担。

为证明自身主张,原告李典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 如下证据:

1.2022年6月28日14:11,020-61198217来电通 话全文;

2.2022年9月13日19:42,020-61190812来电通话 全文;

3.2022年9月14日17:48,020-61190813来电通话 全文;

4.被诉6016号回复;

5.被诉复议决定;

6.三则举报信(GDS20220906016、GDS20221106915、 GDS20230208454)。

被告广东通信局辩称,广东通信局于2022年9月14 日收到原告通过广东通信局局长信箱递交的关于《广州移 动持续放任呼叫中心违规外呼》的举报材料,反映“其名 下18 93等手机号码多次收到020-61190812、 61190813等多个固话外呼骚扰,要求广东通信局核查呼叫 中心主体资质并予以处罚,要求广州移动采取措施杜绝相 关主体再次外呼并要求披露外呼主体信息”等问题。其后, 广东通信局及时开展调查,于2022年9月29日向广州移 动发送《投诉处理调查通知书》,广州移动于2022年10 月12日向广东通信局提交《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反馈单及相 关附件,11月7日作出被诉6016号回复并通过广东通信 局局长信箱系统送达原告;原告就被诉6016号回复申请复 议的过程中,广东通信局针对被诉6016号回复的部分内容 进行更正并于2023年5月19日重新作出1076号回复,且 在当日通过EMS向原告进行邮寄。(一)关于原告反映其 手机号码18 93收到020-61190812、61190813固话 外呼骚扰,要求广东通信局核查呼叫中心主体资质并予以 处罚,要求广州移动采取措施杜绝相关主体再次外呼的问 题。经广东通信局调查,首先,手机号码18 93归 属于北京移动,登记姓名为李典。根据广州移动提供的其 与北京中科雁公司签订的集团电话业务服务协议显示,案 涉固话020-61190812、61190813为北京中科雁公司在广州 移动办理的集团固话业务,用途为业务办公、客户服务。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规定,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 等相关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连接的呼叫 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 立信息库,通过公用通信网向用户提供有关该单位的业务 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而案涉固话均为广州 移动集团固话,故不适用呼叫中心业务相关规定。根据移 动公司反馈,手机号码18 93为借款人在第三方(京 东)平台登记的联系电话,因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况,故联 系手机号码18 93进行催款。其次,原告投诉后, 北京中科雁公司已对手机号18 93设置保护名单, 该公司名下号码已无法外呼手机号18 93。广州移 动也于2022年10月31日对案涉固话020-61190812、 61190813采取关停措施。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信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电信业务 经营者对电话用户通过电信网络传输的通信内容及其后果 并不负责;故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依法 由电信用户而非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电信管理机构承担, 广东通信局亦无权对通话内容进行监管或处理。此外,《综 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综合整治骚扰电话 专项行动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部署要求,着力整治 骚扰电话扰民问题,切实净化通信服务环境”“实现商业 营销类电话规范拨打、恶意骚扰和违法犯罪类电话明显减 少的目标”。根据上述规定,广东通信局对骚扰电话进行 综合治理,主要是通过严控骚扰电话传播渠道、提升技术 防范能力,防范电话扰民,是为了净化整个通信服务环境、 遏制骚扰电话蔓延等公共利益而非基于单个用户的个人利 益,电信管理机构并不负有考量单个用户利益的义务,有 关投诉举报线索处理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 响。本案中,广东通信局收到原告投诉举报事项后,已逐 项调查,案涉号码也已被采取关停等必要处置措施,广东 通信局据此作出答复告知原告调查处理情况,广东通信局 已依法履职。最后,就原告投诉举报事项,广东通信局已 于2023年5月15日向广州移动发送《电信服务整改通知 书》(粤通信管责令〔2023〕534号)要求广州移动加强 内部管理和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建立电信用户信访、举 报案件报告自查自纠制度,准确回复调查处理结果。广州 移动于2023年5月19日向广东通信局回复了《关于粤通 信管责令〔2023〕534号的整改报告》,表示将以此为戒 并举一反三,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进一步规范经 营行为,在日常工作中持续改善和提升自身服务。(二) 关于原告要求广州移动向其披露外呼责任主体信息的问 题。原告该项要求不属于广东通信局职责范围,广东通信 局在被诉6016号回复中建议原告直接与广州移动联系。广 东通信局认为,广东通信局对原告投诉举报处理程序符合 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 准确、合理合法,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证明被诉被诉6016号回复的合法性,广东通信局提 交了如下证据:

1.2022年9月14日收到原告通过局长信箱递交的《广 州移动持续放任呼叫中心违规外呼》的举报材料;

2.被告及时进行调查并作出被诉6016号回复,通过局 长信箱系统送达原告;

3.被告于2023年5月19日重新作出1076号回复;

4.2022年9月29日,被告向广州移动发送《投诉处 理调查通知书》(GDS20220906016);

5.广州移动于2022年10月12日向被告提交《电信用 户申诉处理反馈单》及相关附件;

6.被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广州移动发送《电信服 务整改通知书》(粤通信管责令[2023]534号);

7.广州移动于2023年5月19日向被告回复了《关于 粤通信管责令[2023]534号的整改报告》。

被告工信部辩称,工信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证据确 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贵院依法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工信部提交了如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邮寄信封;

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快递查询截图;

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4.《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

5.新增复议请求材料、邮寄信封;

6.《延期审理通知书》、快递查询截图;

7.被诉复议决定、快递查询截图。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 提交的被诉6016号回复及被诉复议决定系本案被诉行政 行为,不作为证据审查。原、被告提供的其它证据材料符 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 本院予以采纳。

Template: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4日,广东通信局收到原 告通过广东通信局局长信箱递交的关于《广州移动持续放 任呼叫中心违规外呼》的举报材料,反映“其名下 18 93等手机号码多次收到020-61190812、 61190813等多个固话外呼骚扰,要求广东通信局核查呼叫 中心主体资质并予以处罚,要求广州移动采取措施杜绝相 关主体再次外呼并要求披露外呼主体信息”等问题。广东 通信局及时开展调查并作出被诉6016号回复并通过广东 通信局局长信箱系统送达原告。

2023年3月29日,工信部收到原告提起的行政复议 申请并受理。后因案件情况复杂,工信部于2023年5月 26日向原告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对本案依法延期30 日审理。2023年6月27日,工信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 送达原告。

另查,原告就被诉6016号回复申请复议的过程中,广 东通信局针对被诉6016号回复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正并于 2023年5月19日重新作出1076号回复。

针对被诉6016号回复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五项中未查 明的事项,广东通信局已在后续行政行为中重新核查并向 原告作出8454号回复中予以纠正。

Template: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 之规定,被告具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 管理的法定职责。工信部作为广东通信局的上级主管部门, 具有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法定职 责。

本案中,原告举报其手机号码收到广州移动呼叫中心 多次相关固定电话外呼骚扰,广东通信局对其举报事项及 时梳理并逐项展开调查,查明涉案号码均为相关涉案公司 在广州移动办理的集团固话。广东通信局监督广州移动公 司对涉案号码采取关停或屏蔽等处置措施。同时,针对调 查中发现的问题,广东通信局向广州移动发送《电信服务 整改通知书》。广州移动向广东通信局回复了整改报告。 广东通信局已履行对整治骚扰电话、净化通信服务环境的 法定职责。

对于被诉被诉6016号回复未查明的事项,工信部已经 确认被诉6016号回复的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五项违法,且 广东通信局针对上述问题重新核查并向原告作出《处理回 复书》予以了纠正,因此,本院无需再次确认违法。被告 工信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原告 李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076号回复系被告广东通信局在被诉6016号回复复 议过程中重新作出的回复,不是被复议的原行政行为,针 对该回复的合法性问题非本案复议双被告案件的审理对 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 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Template: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冒智桥
李忠阳
魏立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