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偵抗字第1846號沈慶京及吳順民羈押抗告案新聞稿
外观
113年度偵抗字第1846號新聞稿
沈慶京、吳順民羈押抗告案
被告沈慶京、吳順民因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4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6)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 壹、主文
- 抗告駁回。
- 【原審裁定:被告沈慶京、吳順民均羈押禁見】
- 貳、理由要旨
- 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被告沈慶京、吳順民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其中被告沈慶京並有逃亡之虞,被告吳順民所犯並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故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2人抗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被告沈慶京雖曾戒護就醫,然已返回由看守所病舍繼續治療,尚無罹患重病不能羈押之情形,附此敘明。
- 叁、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泰誠、陪席法官施育傑、受命法官魏俊明。
- 肆、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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