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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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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在任何财政年度中——
  • (a)供应法令拨款用于任何用途的金额不足,或者需要支付某个用途的开支,但没有任何相关拨款在供应法令中提出;或者
  • (b)用于某一用途的资金已经超过供应法令所拨款项(如果有)的金额,
则应当在下议院提出一份补充预算,其中列明所需金额或已支金额,并应当将任何此类支出用途纳入供应法案。[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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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字句“此类支出项目”改为“此类支出用途”。——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20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1. 第一百零二条(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