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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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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A条:国家元首被控以罪名时应当停权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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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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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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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一章:元首
第三十三A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三十四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93
第三十三A条:国家元首被控以罪名时应当停权
第一款 当国家元首在任何法律下以某罪名被控上
第十五篇
所述的特别法庭时,其职权应立即中止。
第二款 在国家元首依照第一款规定而中止职权期间,其时间将被计算入
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所规定的任期之内。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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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本条。——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第2A节,1993年3月30日生效。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