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5/1957
外观
← | 第三十四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一章:元首 第三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2年6月21日(不含本日) |
第三十六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4 · 1962 · 1957 |
- 第一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註 1]定制国家元首之王室专款,以及国家元首后之王室专款;这些王室专款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且不能在国家元首任上遭裁减。
- 第二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註 2]定制联邦副元首或其它法定代理人在代理国家元首职务时之薪酬。
- 注: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