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9/1962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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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2 · 1957 |
- 联邦行政权应属于国家元首,且须依各联邦法律及附件二的规定,由国家元首或内阁、或内阁所授权的任何部长来执行,但国会亦可制定法律,将行政职能授于其他人员。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在原文中增加“且须依各联邦法律及附件二的规定,由国家元首或内阁、或内阁所授权的任何部长来执行”字句。——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13节,1957年8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