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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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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八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81年5月15日(不含本日)
第五十三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1 · 1957
若国会任何一个议院有任何议员在未获其议院允许的情况下连续缺席会议长达六个月,则其议院可宣布其席位空缺。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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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