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6/1957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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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83 · 1981 · 1960 · 1957 |
- 第一款 上议院应不时从上议员之中推选出一名上议院主席和一名上议院副主席,并在主席职位空缺期间不得处理任何事务,除了推选主席。
- 第二款 凡担任上议院主席或副主席的上议员,不论是经推选或经委派的,若其上议员任期届满、或其它原因而使上议员任期终止、或根据第五款被取消资格,则其主席或副主席职务亦随之终止;此外,他也随时可以辞去职务。
- 第三款 在上议院主席职位空缺或缺席时,副主席应代行主席职务,若副主席也缺席或其职位也空缺,则可依议会常规指派其他上议员应代行主席职务。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