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65/1994
外观
← | 第六十四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六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2001年9月28日(不含本日) |
第六十六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94 · 1992 · 1983 · 1976 · 1963 · 1962 · 1957 |
- 第一款 国会应有一名上议院秘书及一名下议院秘书。
- 第二款 上议院秘书及下议院秘书应由国家元首从联邦普通公务员中任命,并应继续任职直至其达到五十五岁年龄为止,除非他提前辞去职务或被调往其他普通公务员职位。
- 第三款 在本条款生效之前,担任上议院秘书和下议院秘书一职的人员,除了未满五十五岁并选择成为联邦普通公务员之外,应在不低于其原有待遇的合约条款下继续任职;并且除非按照罢免联邦法院法官的相同理由和方式,否则不得被免职,为此,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所提及的陈述者,应由上议院主席或下议院议长来进行陈述,视情况而定。
- 第四款 (已废除)。
- 第五款 (已废除)。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三款
- 原文中“最高法院”改为“联邦法院”。——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7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