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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9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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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一章:总则
第九十七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2001年宪法(修正)法令(A1095)
有效期:2001年2月1日至今
第九十八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84 · 1976 · 1973 · 1957
  • 第一款 不论以何种方式筹集或收到的联邦收入和资金,应遵循本宪法和联邦法律的规定缴入并形成一个基金,称为联邦统一基金。
  • 第二款 不论以何种方式筹集或收到的州收入和资金,应遵循第三款和任何法律规定缴入并形成一个基金,称为该州统一基金。
  • 第三款 如果根据州法律或者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等联邦直辖区内根据联邦法律征收任何伊斯兰义捐、开斋节施舍、伊斯兰财务机关或类似的伊斯兰宗教收入,则应缴入一个单独的基金,且除依照该州法律或联邦法律的授权支付外,不得支出。[1]
  • 第四款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宪法对统一基金的任何提及均应被解释为指联邦统一基金。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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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款
    • 原文字句“吉隆坡及纳闽”改为“吉隆坡、纳闽及布城”。——2001年宪法(修正)法令(A1095)第18节,2001年2月1日生效。


  1. 见1957年财务程序法令(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