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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國98年4月7日)
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國98年4月14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法律
2009年4月14日
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8 日
制定54條
中華民國 87 年 6 月 24 日公布
1.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2282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4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第二章至第四章、第五章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六章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5 日
修正全文66條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8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7771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6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9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2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7 日
修正第50條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2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97681號令
修正公布第 5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14 日
修正第58條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9 日公布
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5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
第 4 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增訂第30之1, 34之1, 36之1, 36之2, 50之1, 58之1, 61之1, 63之1條
修正第2, 4至6, 8, 11, 14至17, 19, 20, 31, 32, 34, 36, 37, 38, 42, 48至50, 58, 59, 60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6、8、11、14~17、19、20、31、32、34、36、37、38、42、48~50、58、59、60 條條文;並增訂第 30-1、34-1、36-1、36-2、50-1、58-1、61-1、63-1 條條文;除第 6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58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7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2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5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增訂第50之2, 58之2, 61之2條
修正第3, 4, 6, 14至16, 32, 50, 50之1, 54, 59, 60, 61, 61之1, 62, 63之1, 64, 66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6 日公布
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57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4、6、14~16、32、50、50-1、54、59、60、61、61-1、62、63-1、64、66 條條文;增訂第 50-2、58-2、61-2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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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2009年4月
200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