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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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七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2011年12月14日于澳门
补充协议九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年/第5号
简称CEPA补充协议八。2011年12月14日在澳门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协议正文
附件:

  1.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1]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7月2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30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1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旅游合作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编辑]

双方决定将《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修改为:

“3.‘从价百分比’是指一方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的价值,以及在该方产生的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2)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3)一方使用另一方原产的原料或组合零件在该方构成出口制成品的组成部分的,在计算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时,该原料或组合零件应当视为原产于该方;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应大于或等于30%,且在不记入该另一方原产的原料或组合零件价值时的从价百分比应大于或等于15%。” 上述修改将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二、服务贸易[编辑]

(一)自2012年4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安排〉补充协议七》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人员提供与安排、分销、保险、银行、证券、医院、旅游、公路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等11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并在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3个新领域增加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和《〈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八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双方决定将《安排》附件5《关于 “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1. 将第三条第(一)2款第(1)项修改为:

“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符合附件4、本附件的规定,内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外商投资主体的业务性质和范围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将第六条第(一)1款第(7)项修改为:

“其他证明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有关文件或其副本,如澳门法例、附件4或本附件有关澳门业务性质和范围规定所需的牌照、许可或澳门有关部门、机构发出的确认信。”

3. 上述修改将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四)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金融合作[编辑]

(一)支持内地银行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利用澳门的国际金融平台发展国际业务。

(二)支持澳门的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或通过参股的方式进入市场,参与和分享内地保险市场的发展。加强双方在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四、旅游合作[编辑]

(一)联合提升内地与澳门旅游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内地与澳门旅游市场监管协调机制,规范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内地赴澳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推进内地与澳门旅游海外联合推广工作。联合开发内地与澳门“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有效利用海外旅游展览会联合开展宣传推广,进一步密切两地海外旅游办事处的合作。

(三)支持内地与澳门旅游企业拓宽合作范畴。鼓励和引导内地与澳门旅游企业和社会资本互相进入对方市场,重点支持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旅行社;加强在旅游科技研发、景区景点开发方面的深度协作;探讨旅游产业化合作的路径。

五、贸易投资便利化[编辑]

(一)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增加以下内容:

“鼓励内地符合资格的专业检验检疫机构在澳门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澳门政府现有化验所的技术合作。

研究为内地自澳门进口货物设立预检制度。为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对澳门输往内地的传统食品、葡萄酒等商品在准入条件、检验检测和通关方面给予便利措施,指定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澳门产品实施预检。”

(二)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增加以下合作内容:

“推进粤澳两地开展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应用。成立工作组,提出两地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

(三)双方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同意在商标领域增加以下合作内容:

“4. 为保障澳门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权益,继续受理其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申请。”

(四)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创新科技产业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增加第4、5项合作内容为:

“4. 结合制定实施国家‘十二五’科技发展等规划,加强两地在科技产业领域的合作,使澳门科技资源进一步融入国家创新体系。

5. 加大支持澳门科技创新的力度,不断扩展两地科技合作的新形式,如支持在澳门依托相关机构建立科技人才培训基地等。”

六、附件[编辑]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七、生效[编辑]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在澳门签署。


  1.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蒋耀平(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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