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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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七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
2011年12月14日於澳門
補充協議九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2年/第5號
簡稱CEPA補充協議八。2011年12月14日在澳門簽署,簽署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協議正文
附件:

  1.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1]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10月17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年10月2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年6月26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年7月2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8年7月30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2009年5月11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2010年5月28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七》;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貨物貿易領域和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加強金融合作、旅遊合作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簽署本協議。

一、貨物貿易[編輯]

雙方決定將《安排》附件2《關於貨物貿易的原產地規則》第五條第(一)款第3項修改為:

「3.『從價百分比』是指一方原產的原料、組合零件的價值,以及在該方產生的勞工價值和產品開發支出價值的合計與出口製成品離岸價格(FOB)的比值應大於或等於30%,並且最後的製造或加工工序應在該方境內完成。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產品開發』是指在一方境內為生產或加工有關出口製成品而實施的產品開發。開發費用的支付必須與該出口製成品有關,包括生產加工者自行開發、委託該方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開發以及購買該方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擁有的設計、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或著作權而支付的費用。該費用支付金額必須能按照公認的會計準則和《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的有關規定明確確定。

(2)上述『從價百分比』的計算應符合公認的會計準則及《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

(3)一方使用另一方原產的原料或組合零件在該方構成出口製成品的組成部分的,在計算該出口製成品的從價百分比時,該原料或組合零件應當視為原產於該方;該出口製成品的從價百分比應大於或等於30%,且在不記入該另一方原產的原料或組合零件價值時的從價百分比應大於或等於15%。」 上述修改將於2012年4月1日起實施。

二、服務貿易[編輯]

(一)自2012年4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安排〉補充協議六》和《〈安排〉補充協議七》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人員提供與安排、分銷、保險、銀行、證券、醫院、旅遊、公路運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個體工商戶等11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並在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3個新領域增加開放措施。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和《〈安排〉補充協議七》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的補充和修正。與前八者條款產生牴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準。

(三)雙方決定將《安排》附件5《關於 「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作如下修改:

1. 將第三條第(一)2款第(1)項修改為:

「擬在內地提供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應符合附件4、本附件的規定,內地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對外商投資主體的業務性質和範圍有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2. 將第六條第(一)1款第(7)項修改為:

「其他證明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有關文件或其副本,如澳門法例、附件4或本附件有關澳門業務性質和範圍規定所需的牌照、許可或澳門有關部門、機構發出的確認信。」

3. 上述修改將於2012年4月1日起實施。

(四)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三、金融合作[編輯]

(一)支持內地銀行在審慎經營的前提下,利用澳門的國際金融平台發展國際業務。

(二)支持澳門的保險公司設立營業機構或通過參股的方式進入市場,參與和分享內地保險市場的發展。加強雙方在保險產品研發、業務經營和運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四、旅遊合作[編輯]

(一)聯合提升內地與澳門旅遊服務質量,建立健全內地與澳門旅遊市場監管協調機制,規範旅遊企業誠信經營,維護遊客合法權益,共同推動內地赴澳旅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推進內地與澳門旅遊海外聯合推廣工作。聯合開發內地與澳門「一程多站」旅遊精品線路,有效利用海外旅遊展覽會聯合開展宣傳推廣,進一步密切兩地海外旅遊辦事處的合作。

(三)支持內地與澳門旅遊企業拓寬合作範疇。鼓勵和引導內地與澳門旅遊企業和社會資本互相進入對方市場,重點支持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旅行社;加強在旅遊科技研發、景區景點開發方面的深度協作;探討旅遊產業化合作的路徑。

五、貿易投資便利化[編輯]

(一)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五條第(二)款第5項增加以下內容:

「鼓勵內地符合資格的專業檢驗檢疫機構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加強與澳門政府現有化驗所的技術合作。

研究為內地自澳門進口貨物設立預檢制度。為支持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國家質檢總局對澳門輸往內地的傳統食品、葡萄酒等商品在准入條件、檢驗檢測和通關方面給予便利措施,指定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進口澳門產品實施預檢。」

(二)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電子商務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六條第(二)款第1項增加以下合作內容:

「推進粵澳兩地開展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應用。成立工作組,提出兩地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

(三)雙方為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同意在商標領域增加以下合作內容:

「4. 為保障澳門地區商標註冊申請人權益,繼續受理其商標註冊申請優先權的申請。」

(四)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創新科技產業領域的合作,並據此將《安排》附件6第九條第三款第(二)項增加第4、5項合作內容為:

「4. 結合制定實施國家『十二五』科技發展等規劃,加強兩地在科技產業領域的合作,使澳門科技資源進一步融入國家創新體系。

5. 加大支持澳門科技創新的力度,不斷擴展兩地科技合作的新形式,如支持在澳門依託相關機構建立科技人才培訓基地等。」

六、附件[編輯]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七、生效[編輯]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在澳門簽署。


  1.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蔣耀平(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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