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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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3年/第四号
——2023年4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3年4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4日下午对反间谍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4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国安办、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国家安全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条规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和相关标准,加强反间谍技术防范。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国家安全机关的技术防范标准,避免与国家保密部门的相关防范标准出现冲突或者重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国家安全机关要求和相关标准”修改为“反间谍技术防范的要求和标准”。

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属于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属于调查措施,建议作出调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二十二条调整至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一条调整至第三章“调查处置”,同时对相关条文内容的表述作了完善,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三、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提请海关、移民管理等检查机关提供免检、简化程序等便利。有的列席人员建议对上述规定作进一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检查机关“提供免检、简化程序等便利”修改为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提供通关便利,对有关资料、器材等予以免检”。

四、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六条规定了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措施。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限期出境与驱逐出境是不同措施,建议分别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分款对限期出境、驱逐出境作出规定。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反间谍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3年7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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