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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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4月25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四號
——2023年4月25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3年4月25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4月24日下午對反間諜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贊成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4月24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中央國安辦、全國人大監察司法委、國家安全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條規定,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和相關標準,加強反間諜技術防範。有的常委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國家安全機關的技術防範標準,避免與國家保密部門的相關防範標準出現衝突或者重複。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國家安全機關要求和相關標準」修改為「反間諜技術防範的要求和標準」。

二、有些常委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屬於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條屬於調查措施,建議作出調整。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第二十二條調整至第四章「保障與監督」,第四十一條調整至第三章「調查處置」,同時對相關條文內容的表述作了完善,對條文順序作了調整。

三、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提請海關、移民管理等檢查機關提供免檢、簡化程序等便利。有的列席人員建議對上述規定作進一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檢查機關「提供免檢、簡化程序等便利」修改為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提供通關便利,對有關資料、器材等予以免檢」。

四、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六十六條規定了限期出境、驅逐出境的措施。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限期出境與驅逐出境是不同措施,建議分別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分款對限期出境、驅逐出境作出規定。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修訂後的反間諜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3年7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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