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1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01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1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1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8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復手槍縱係供自衛之用,在未受允准委任而持有者,若不能證明出於正當理由,應構成軍用槍炮取締條例第二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