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35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6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6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0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7 條 ( 18.11.3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呈所稱某甲占用乙、丙、丁共有岸地建築碾坊,某甲並非土地相鄰人,既與越界建築者不同,即無不可拆毀之理,乙、丙、丁本於所有權之效力,在請求權未消滅前,自可請求除去其侵害,但得以賠償損害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