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3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3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3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醫師考試及中醫師考試均及格者,醫師法上於其同時執行兩種業務既未加以限制,自可准其同時執行兩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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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考試及中醫師考試均及格者,醫師法上於其同時執行兩種業務既未加以限制,自可准其同時執行兩種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