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2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72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2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8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如執行期滿或經特赦而尚在役齡,依兵役法第五條仍應禁役,惟經大赦者與未受刑之宣告同,自可認為禁役原因消滅予以征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