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7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9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市參議員因案逃亡或離縣他往,致縣市參議會開會無法通知者,如因此而於一會期內均未出席,不得謂其未出席具有正當理由,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九條、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自應視為辭職 (參照院解字第三四七九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