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4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74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4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9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戰時田賦征收實物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謂糧額,係指同條例第六條之實物額或第三條之國幣額而言,同條例既無送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自不應由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