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同春堂先生別集/卷六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卷五 同春堂先生別集
卷六
作者:宋浚吉
1682年
卷七

師友講論[编辑]

答李幼能端相○己亥國恤時[编辑]

罔極之外。夫復何言。承示。益用悲慟。服制誠如所敎。而然旣有一代定制。未及變通之前。恐不敢人自擅改也。鄙意別制斬衰。恐違朝令。用白團領則似不妨。如何如何。

答李幼能己亥[编辑]

再書尤慰。旣謂之白衣。則白直領白團領。皆可通用。唯在量處。帶則用白布新造似宜。吏判之意同然耳。

答李幼能己亥[编辑]

所示。恐似得之。己丑。僕以前銜。初用白衣白笠之制。其後除職。只用白帽白團領。此果未安。愼獨齋亦嘗有言。而無如國制何耳。

答李幼能庚子[编辑]

儀禮喪服圖式。卽黃勉齋親承朱門旨訣以述者。而勉齋未斷手而歿。故楊信齋繼爲之。若儀禮圖。則專出於信齋云。書中有圖解之語。解字。恐是式字之誤也。宋翰歸後所聞。只如所示。餘外不得細聞。可鬱。退,高諸說。來敎得之。鄙意正如斯耳。諸臣服制。不但衣不變。帶亦不變。誠不可曉。然未暇議及於此。左右所服。則尤無可變之節。如何如何。

與李幼能庚子[编辑]

午適對客。不克詳報。迨恨。儀禮通解家鄕邦國王朝禮。卽朱子之所自修。而以喪祭二禮屬勉齋。喪禮則旣編。而其中圖式。則草具甫就。祭禮。則只修定一二條。而勉齋沒矣。楊信齋跋文。在圖式卷末。可考而知也。儀禮圖則信齋所撰也。未知此書具秩在彼中耶。且澤堂遺稿。切欲得見。雖不在高案。可轉借以示耶。

答李幼能癸卯[编辑]

別紙所示。反復詳盡。無復餘蘊。披豁不容喩。其間曲折今古不同者。只如斯而已。曾在洛下。屢聞市南之論。永寧正殿。添建數架。恭靖大王以下一體奉安爲宜云。僕亦耳熟於此論。不及詳思曲折。前日獻議時。雖以旣非古制。則隨宜以處。皆無不可之意爲獻。而實則以市令之論爲無妨也。承此前後所示。一分近古。無亦此善於彼耶。然亦不敢斷定也。不知曾與市令商量否。太公以上五廟。其後如何處之。僕之所疑。每在於此。然曾見某書。有漢高父太上皇之主埋藏之說。無乃古制自如此耶。宋,明旣皆立四祖廟。正如我朝永寧之制。其後祧主藏於何所。此僕所欲考知。而鄕無書冊。末由也。須更詳考。有得則示及破鬱如何。今日之所依遵。似在於此。唐以上則必不立四祖廟。恐皆埋藏耳。所設三難。鄙意每亦如此。誠可嘅然。諸侯無二宗。宗亦曰世室見本注卽古禮與朱子說甚明。而盛疏中有祖功宗德不在五廟數中之語。此僕之所欲奉請而未及也。所引橫渠說。亦似未然。如何。諸侯之廟。古制雖如此。我國之冒擬中華者多。何必獨拘拘於此。都宮之制。雖不可復。而如以穆祖爲太廟第一室。其下祧位。並藏於其夾室。一如朱子說。大祫之時。廟制狹隘難容。則依明朝所行用幄殿。分昭穆。並享群祧之主於一處。猶有近古之意。而只以元非諸侯之禮。而穆廟已祧。今請還奉。似涉張皇。趑趄不敢立說。如何如何。尤台則曾以此獻議。而但常謂諸侯亦當有世室。此吾所未解也。朱子常以僖祖爲不可祧。其所謂有廟。無乃定爲不遷之室之謂耶。亦不敢知爾。聞朴洗馬論禮精博。常所歆歎。不知於此其見如何。

答李幼能癸卯[编辑]

我朝穆祖。視周后稷。爲太廟第一室而不遷。則百事誠皆順便。第果如此。則太祖亦當爲世室。律之以古禮諸侯無二宗之文。則果如何。我國僻在海外。其視古之異姓諸侯。尤似有間。其冒用天子之制。亦非不多。不必獨於此拘拘。而若其立論示後。則雖未得行於一時。亦必無違於古制。可範於他日。然後爲無弊也。此事思之至此。不免窒礙。常所疑晦。未敢質言處也。許敬宗埋藏不愜之說。並論天子諸侯耶。抑只論天子之制耶。示敎宋寧宗紹興五年別建四祖廟。厥後祧主祔於四祖廟夾室乎。祔於太廟夾室乎。此無所考否。明制。旣以德祖視周后稷而不祧。楊守陳之疏。不見施行。則未知其後更無所變否。果爾則正如朱子所論之意否。曾聞明儒以朱子之論爲不然。鄭寒岡甚以爲是云。可訝。

答李幼能乙巳[编辑]

今朝涼雨。盥手靜坐。披讀寄示別紙。三復以還。不覺望洋之歎。歆玩之極。實不知所以爲喩也。僕幼少雖嘗從事於諸老先生。而材質昏庸。志趣卑陋。未嘗有窺高望遠之意。先師所誨。又常以爲朱夫子行而後言。至於庸學。其用力尤深且密。實非後來假竊形似簸弄筆舌者之所敢彷像其萬一。明朝諸儒每有壓倒之意。誠是不知量者云。故雖知大學章句多有異說。而未暇較檢彼此。以究其歸趣。晦齋先生亦嘗著說。暗合於明儒。雖似奇異。而退,栗兩先生所論。自可爲準。亦不曾寓目以亂心志矣。今承示喩。茫然不能爲說。兩先生論晦說處。亦有逕庭。不知其何故。豈晦齋所論自有初晩之異故耶。未可詳也。至於類聚諸圖。乍聞已覺其精詳。尤不勝歆艶之至。顧此神昏眼暗。雖得閱覽。難望其考校往復。以裨其萬一。況未及見而先有所論說耶。格致圖說上下冊與他諸圖說。切乞一倂投示。以揩病目如何。僕旣知盛意所存。豈敢煩掛他眼。以招人議。可勿疑也。璣衡之制。僕所未詳。頃入泮中。果有其器。云是宋以穎所造。雖甚奇絶。而激水旋璣之法未具焉。殊可疑也。安得崔學士。對披本文。相與較訂也。

答李幼能乙巳[编辑]

貴冊愛玩。不能釋手。其所裒聚。亦甚勤矣。其間有退栗兩先生說在焉。後學取舍。固有所在。而亦恐惟務俱收並蓄。不示取舍之義。則人情喜異好新。不瑕後人趨尙或不免有誤耶。殊欲下一語於下方。而文字不長。且汰哉有所不敢耳。

答李幼能丙午[编辑]

別紙。送示尤台。則其答如此。此固然矣。鄙意則猶以爲我國士夫形勢。微與朱子事不同。且踰年始葬。恐違禮意。而況如尊家尤非他比。蓋巨室大卿葬事。不可少有未盡。以招人議。三四兩月。必不可用。則預先發引於山所。待吉而葬。無乃於渴於僭。兩無所嫌耶。惟在量處。前夫人葬事。如示無不可。若其地非地家所深毀。則不動亦何妨。品字之制。如金正平祖父母之葬。似好耳。須與商量也。卒哭前。如値節祀。新墳亦旣從俗設祭。則於先墓都無事。恐甚缺然。依栗老所敎而行之。無乃爲穩耶。三虞。竢至家行之。是禮也。

答李幼能己酉[编辑]

冠禮初加。旣用五采絛。再加用某帶。三加用學子所著革帶。無乃爲穩耶。當更奉討之。朴徵士可相會於貴冠禮時耶。

答金久之壽恒○癸卯[编辑]

竊意永寧殿之制。初只爲正殿四間。以奉四祖而已。其夾室則只爲藏祭器等物。如宗廟夾室之制而已。未必預爲他日祧主之奉而設也。及恭靖大王祧祔之時。權宜奉之於夾室。厥後因之。位數漸多而室宇愈窄。理勢則然也。蓋以朱子所擬定者考之。則太廟欲勿遷僖祖。其西夾奉宣祖以下祧主。我朝則不然。旣爲別廟。以奉四祖祧位。則又爲翼室於別廟。以奉四祖下祧主。尤與古制及朱子之論不同。且朱子以別廟爲不可。而其所以難之者。只以立廟之偏位與棟宇儀物之不能如太廟之盛爲不可。未聞以兩廟之嫌爲難也。今旣未免爲別廟。則當此添造之日。毋寧稍大其正殿間架。並奉諸祧位。猶爲彼善於此。何必更就翼室卑狹之地。以爲苟且中苟且之制耶。恐南學士,兪令公之論爲得之。亦未知其果如何。都在台酌之也。

答金久之庚戌[编辑]

祥時網巾。旣非禮文所載。人各爲制。誠如哀敎。先輩謂用黑白雜騣爲網巾。似可云。而今未見有如此爲者。以白緣黑。果似不稱。用淡淡微黑之色。無乃爲宜耶。今人或有因用喪時所著布網巾者。亦未知如何。唯在量處。

答李復初擇之選○庚子[编辑]

問。開塋域祀土神後。當有告先墓之事。疑禮問解。以爲祔葬先塋。則使服輕者用酒果告之云。今爲孫某營建宅兆。謹以酒果。用伸虔告云。而此則非先塋。將合葬先妣者。其告文頭詞稱謂及措辭。當如何。主人自告否。亦以服輕者告之否。雖主人告之。別無哭泣之事耶。

祠后土。主人亦有自告之禮。今告先妣。自告恐不妨。告辭。當據備要所載。略改措語如何。主人自告。則情理自當哭。恐未暇問禮之有無也。

問。朝祖一節。衆子別居者。恐行不得。但前頭發引。當過宗家洞口近處。或暫爲回柩向宗家。以當朝祖之意則如何。

所示。實有哀痛惻怛之意。雖無於禮。亦何所妨。若所經稍遠。則恐不必然。如何如何。

問。明器下帳笣筲甖。禮家雖有不必用之說。而全然不用。亦欠存羊之意。故前喪。只略用明器下帳矣。然朱子以爲某家不曾用。今欲依此不用。如何。抑依前略用。無妨否。

明器。用亦可。不用亦可。然依前喪所爲而爲之。如何。

問。挽詞。退溪以爲納于壙中。然累數十張厚紙。納之壙中。似有所妨。亦欲於墓傍淨地埋置。未知如何。或有藏之家中者。此則如何。

恐不必埋。

問。家禮。凡祭時所謂出主于座云者。似謂奉主身出安倚子也。考之備要圖。尤明白矣。然世俗皆開櫝而已。坐子之蓋也未有出主之事。家間亦曾如此。今則藏韓魏公櫝制與坐子。禮葬皆造給。故並用兩制。朝夕祭奠。其勢當就其坐。只開櫝窓坐子蓋而行之。雖欲出主倚子。亦無前地矣。他日行祀時。則藏當仍在廟中元安處。只坐子奉出。而主身亦當依禮奉出以就位歟。參禮條。望日不出主云者。只是主身不爲出就於位。坐子蓋。則似當開之。未知如何。

出主云者。奉主身安於倚座也。不出主云者。只開坐子之蓋而已。大槩如此耳。

問。祭床倚子等物。葬後則欲用黑漆者如何。備要中。別無必用素床之文矣。

家禮。不用金銀鏤器。以主人有哀素心故也。恐當通三年看。如何。

問。家禮。祭祀出主時。斂櫝各置一笥云。而笥底不平。有難安之患。或用板造之如笥樣如何。

如示恐不妨。

答李復初擇之辛丑[编辑]

問。練時衣裳。備要。据圖式以爲冠與中衣練之。而衰裳則不練。合於古禮。亦自不違於疏家正服不變之文。又引橫渠用練家禮小祥換練布等說。以爲雖並練衰裳。亦不爲無據。未知何所適從。

備要。亦無斷語。今難爲之說。然變除一節。不得已用古。而其餘則悉遵家禮可也。練時衰裳。古用大功布。而家禮大功用熟布。則此亦用練有據。未知如何。凡經傳並存兩說者。應以上說爲從。

問。衰負版辟領。古禮無去之之文。而家禮始因溫公之說去之。亦何所取焉。

旣有家禮以來。雖與古經有不同者。必不得已後或可變通。如此等處。何敢違異於家禮乎。

問。腰絰。儀禮用葛。備要取而載之。而卽今人家多不用之。此殆不尙古禮而然也。今欲用葛如何。若用葛則去皮取白耶。

古者。無葛之鄕。用顈。備要。亦可云者。具存之意也。然顈與熟麻。非是一物也。葛之去皮。無文。今用葛者。皆去麤皮。未知如何。顈。俗名於作外云云。與葛本不同。

問。備要。以爲腰絰用葛。則絞帶亦當用布云。若用葛則絞帶。亦將從古耶。

備要之意。以爲若用古禮。變除受服。則絞帶亦當改以布云。今好禮之家。多用布矣。

問。履。古禮。練後許用繩麻。而今人仍用藁。亦從古禮爲得否。

用繩麻。古也。今用藁。亦何妨。

問。中衣。當初喪倉卒中。徇俗用中團之制。今於改製之時。欲依古禮用深衣。而第前後有異。未知如何。中團之制。備要。亦旣許之。則抑仍舊無妨否。

皆不妨。

答李復初擇之辛丑[编辑]

問。初意以爲若稟定男子服。則婦人服自當隨之。故不爲幷稟。及今到頭。亦不無疑晦處。深恨疏漏也。衰服。今準男子服。以生布改製。而以非長裙之制。故無截之之事。衰負版辟領。亦同男子去之。首絰用葛。絞帶用布。屨用麻。屨則禮無變改之文。而備要。初喪已用麻。而今男子變以麻屨。則婦人不可猶著藁屨故改之。婦人中衣。禮書亦無可据。而當初喪時製服者。製爲中衣。如俗長衣制。以爲承衰之服。閔東萊鼎重家。亦如此爲之。練時取倣男子中衣例練之云。此亦將依此行之。未知果如何也。以艱於備布。故只改製慈親所服衰。而他婦人服則仍舊。似聞愼獨齋先生丁外曾祖喪時。先生及外祖。則承衰用深衣。而庶弟諸人以備布之艱。服中團之制。今之一改。而餘則仍舊者。蓋此意也。未知如何。宋敎官誠甫丈云。前日先大夫人練祭時。婦人服仍舊。衰只截下云。未知果然否。雖長裙之制。若仍舊則亦截之耶。

所示。槩得之。用長裙之制。則依家禮截之。固矣。古衰之制。則恐無截之之禮耳。絞帶。亦當如示。布長衣。似當依男子生布直領之制。練而仍存矣。男子衰服。旣依圖式改製而不練。則婦人服。亦當同之。恐不宜異也。圖式。已有明文。受衰七升。總八升云云。尤無可疑。備要婦人練服條。有稍麤麻布之語。其上方論男子正服不練之意。而此云爾。似無曲折。恐偶失照勘處。可疑。

答李擇之[编辑]

問。庶孼以最長房。立祠於家。以奉先祖神主。則此與承適而主父祀者無異。其妻或其子死。則其神主恐當入於祠堂。而至於其母乃是妾。則此則名分截然。其在禮律。決不可許入一祠之中。似當安於別所。未知如何。其庶孼必欲同入一祠。則任其所爲。亦或不至於大段不可耶。一家有如此事。茲敢仰稟。伏乞批示。

承嫡者之母。許入於先廟。丘氏似有此論。老先生常以不識義理斥之。恐不可不謂之大段事也。

答姜再明文星公著文明士仰文斗子長文井[编辑]

令季小祥。伯哀爲主人無疑。除服之節。來敎得之。家禮所謂重喪。並指斬齊而言。亦似無疑耳。

未沒喪而死者。先儒謂當於葬後用肉祭。據此則令季旣先死。以神待之。日月已久。恐不待大喪卒哭之後。而當用肉祭也。況今卒哭已過。似不宜用素。如何。昔歲金承旨兄在憂中。欲依朱子略倣杜注之說及栗谷所論。行時祭於先廟與几筵。僕以爲朱子之敎。前後似異。雖未知孰爲定論。而楊氏旣幷引諸說。而斷之以夫子之所自行。其言甚明。其禮甚順。況喪中行盛祭。畢竟可疑。幷行於几筵。尤屬可疑。何必捨明白易順之敎。而從疑晦難知之禮乎。反覆論難。終未能爛熳同歸。今承哀示。想金兄終不以鄙說爲然也。未知其如何。喪中祭先之禮。先儒所論。謹寫一通。以備僉哀參考。

竇文卿問夫爲妻喪。未葬或已葬而未除服。當時祭否。不當祭則已。若祭則宜何服。朱子曰。恐不得祭。某家則廢四時正祭。而猶存節祠。只用深衣涼衫之屬。亦以義起。無正禮可考也。忌者。喪之餘。祭似無嫌。然正寢已設几筵。卽無祭處。亦可暫停也。○家禮附註。朱子曰。薦新告朔。吉凶相襲。似不可行。未葬可廢。旣葬則使服輕者或已除者。入廟行禮可也。四時大祭。旣葬亦不可行。如韓魏公所謂節祠者。則如薦新。行之可也。又曰。家間頃年居喪。於四時正祭。則不敢擧。而俗節薦享。則以墨衰行之。蓋正祭三獻受胙。非居喪所可行。而俗節則惟普同一獻。不讀祝不受胙也。○又曰。喪三年不祭。但古人居喪。衰麻之衣。不釋於身。哭泣之聲。不絶於口。其出入居處言語飮食。皆與平日絶異。故宗廟之祭雖廢。而幽明之間。兩無憾焉。今人居喪。與古人異。卒哭之後。遽墨其衰。凡出入居處言語飮食與平日之所爲。皆不廢也。而獨廢此一事。恐亦有所未安。竊謂欲處此義者。當自省所以居喪之禮。果能始卒一一合於古禮。卽廢祭無可疑。若他時不免墨衰出入。或其他有所未合者尙多。卽卒哭之前。不得已準禮且廢。卒哭之後。可以略放左傳杜注之說。遇四時祭日。以衰服特祀於几筵。用墨衰常祀於家廟可也。左傳僖三十三年。傳曰。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嘗禘於廟。杜氏注。謂此天子諸侯之禮。不通於卿大夫。蓋卒哭後特用喪禮。祀新死者於寢。而宗廟四時常祭。自如舊也。○楊氏復曰。先生以子喪不擧盛祭。就祠堂內致薦。用深衣幅巾。祭畢反服。哭奠子則至慟。○栗谷先生曰。朱子之言如此。未葬前則準禮廢祭。而卒哭後。於四時節祀及忌祭。墓祭亦同使服輕者朱子喪中。以墨衰薦于廟。今人以俗制喪服。當墨衰著而出入。若無服輕者。則喪人可以俗制喪服行祀。行薦。而饌品減於常時。只一獻不讀祝不受胙可也。○龜峯答栗谷曰。卒哭後。生布巾衣。薦于神主。大違禮制。生布巾衣。極凶之製也。時祭。極重之吉禮。以凶接吉。古無其禮。何況今之生布巾。甚無謂。又無制度。旣脫衣冠。而只著是巾。則是免冠而拜先祖會合之盛禮也。安有是禮。朱子以墨衰行禮者。是不忍以純凶而接神明也。古人之服中行祭事。其禮非一。如朱子之使服輕者入廟行禮。及橫渠之遭期服三廢時祭。而使竹監弟代行之。以竹監在官。無持服之專故也。先賢處置。甚有曲折。伏望深思删定。勿容易幸甚。○昔年僕在憂中。問於先師曰。葬後廟祀。用布直領孝巾。似未安。家禮墨衰。可復於今耶。且近世不行卒哭受服之禮。不可以成服時絞帶入廟。當用何帶耶。答曰。當用直領孝巾行祀。此外無他可服。墨衰。是晉襄公伐秦之服。而朱子時因爲俗制。本非古禮。不過如今俗所謂深衣而已。頃者禹公性傳問於退溪欲復之。恐不穩當。絞帶入廟。果爲未安。別具布帶。似或無妨。

答李輝古光迪○己亥[编辑]

付紙題主。恐無古據。雖不免失之於前。而今可改之於後矣。但旣反魂行虞卒哭等禮。則何可追題於墓耶。須於朔望時。具由告辭。去其紙書而幷陷中。題寫於几筵。葬事則只依遷葬之禮行之。恐是處變之道。如何如何。然皆出臆說。不敢質言。

答錦山守李晸○壬子[编辑]

自外返柩之禮。行日但設朝奠。至葬乃設祖遣奠。司馬公所論與丘氏儀節皆然。但此謂喪發於逆旅。歸殯於本家者也。想今日令宅形勢。似異於此。官次非逆旅。山所非本家。而況今幽明南北之行。相分於此。則祖遣奠。皆行之於此以送之。窆日只告辭而行之。無乃爲穩耶。若然則似當於祖奠時具由告之。唯在參量以處之。

答洪國寶錫龜[编辑]

問。宗子有居謫而喪其妻者。次子適爲邑宰。以家無主祀之人。權奉家廟赴任。宗子妻喪卒哭已久矣。而妻主尙未得祔。禮過時不祭。如禘祫等大祭。亦不以過時而廢焉。祔祭雖非禘祫之比。而因一時事勢之推敓。終至廢而不行。則妻主無由以入廟。待母喪之祔。因禘祫起義而祭之於祖。以妻主祔廟。則未知如何。

誠是變禮。不敢臆說。但過時不祭。於禫亦然。恐不可引禘祫爲證。母喪三年後。祔廟時具由告辭。而並祔妻主。無乃爲穩耶。廣詢知禮君子而行之。至善。

答鄭鳳輝道應○癸酉[编辑]

墓祭事。新墓則喪人自當以喪服親行。其他諸墓則使族人行之。而只一獻不讀祝可矣。

答鄭鳳輝[编辑]

家禮禫祭條。不計閏一款。誠似可疑。曾聞外舅氏之敎。以爲禫不計閏。在禮無義。當以張子說爲準。然其禫祥之祥字。又却可疑。恐是衍字云。廣質禮師。其論皆如此。今不敢別生見解。蓋中月而禫。王肅之論。實是禮之正者。從鄭從厚。雖不可已。若至於又不計閏。拖過兩月。則無乃已厚而或與禮之本意尤遠耶。且家禮所謂不計閏。安知是通論。自初喪至大小祥禫前後月數。初非祥禫間亦不計閏之謂。而不及修正。使後學未免起疑歟。張子說。固可遵行。唯祥字說不行。疑爲衍字者誠是。或者又謂安知是禫祥間算閏之謂。而祥字或有義非衍也云。毋論一字衍與否。禫閏之當算。則自如也。

答鄭鳳輝丁丑[编辑]

示吉祭。今喪則似無遞遷之禮。但三年之內。廢四時祭。故禫後踰月而吉祭。鄭氏所謂當四時之祭月。則祭亦不待踰月。熊氏所謂不當祭月。則待踰月者。皆謂此也。今禫在十二月。待正月行之。似得。祥日祔廟之節。儀節詳之。有云若父先亡。已入祠堂。而後母死。只告先考一位。其祝曰云云。指年號以下文字也茲以先妣某封某氏大祥已屆。禮當祔於先考。不勝感愴。餘並同云云。指謹以酒果用伸虔告尙饗等文字也。今當以此爲據矣。新主前。亦略告今日大祥已過。卽當祔廟。敢告云云。如何。此則昔年所行之節也。朔望參禮。依前行之可也。禮所謂士月半不盛奠者。是指喪內而言耳。

答鄭鳳輝癸未[编辑]

大夫之祭云云。此禮固可遵行。但君家祭事。當用士禮。不可用大夫禮。蓋父爲大夫。子爲士。葬以大夫。祭以士。聖人制禮然也。士緦不祭。此固禮經之訓。然退溪先生有不必然之敎。豈古今異宜故耶。曾聞諸老先生之敎。以爲緦小功。成服前雖忌祭可廢。成服後雖時祭可行。但受胙不可行云。鄙家每以此遵行。然禮曰。士緦不祭。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禮之參酌幽明情勢。纖悉曲盡如此。如朴氏家喪。在君雖是緦服。而以所祭言之。實是重服。參以平昔友愛之至情。葬前時祭廢之。恐當。愚之臆見如此。家禮圖誤處甚多。不暇枚擧。如所示兩服。其誤無疑。當從降一等似是。

答李養以之濂○己亥[编辑]

素饌之祭。不知其何義。豈國恤卒哭之前。備肉饌不便故耶。鄙家從前不敢備禮。只用單酌。略行之而已。居父母喪者。平居及出入時捨私服。則當著何服耶。此實古今異宜處。大小祥。曾見諸長老退行於卒哭後。蓋是酌古今而行之也。如何如何。

答崔道卿碩儒巨卿碩英○戊戌[编辑]

問。孤子崔碩儒等。丙申正月初五日。遭嚴親之喪。伯兄在遠奔喪。同月二十四日成服矣。及丁酉受練。考語類。親喪。兄弟先滿先除。後滿後除。而曾聞愼齋先生與人言。或宗子在外聞喪。而變除之節。若十餘日相先後。則在家者隨宗子偕除無妨。故二十四日。適當伯兄成服之期。且是丁日。練祭退行於此日。孤等與伯兄同時受練。此是變禮。當時未能更質師門。只據所聞。斷以己意而行之。後來却不無疑義。今當大祥。不知何以處之。伏望指一敎示。

在禮凡喪變除。但以月爲計。未聞有計日者。在外聞訃。在於踰月之後。則練祥退行固也。若在同月之內。則古人練祥卜日而進退行之。要不出是月而已。今何必創爲計日之禮。有所先後爲哉。

問。自祥至吉。有六變服之節。家禮。祥祭服黲色云。則祭時著黲色笠。祭訖。當著素笠耶。

從祥至吉。六變服之節。古禮則然。而今旣不能盡從。無寧從俗白笠爲宜否。

答徐季昭晉履[编辑]

問。凡亡人三年之內。遭父母之喪者。雖在異室。成服之前。則固當廢祭。而成服後朝夕上食。用肉乎。用素乎。必有先正議定之事。幸須示及。

父母喪三年之內。子死則葬前用素。虞後用肉。卽先正之論。蓋虞後則以神道事之也。卒哭旣過。神事已久。而始有父母喪。則象生用素。恐或未妥。

答李晦仲永輝○壬子[编辑]

嫁母出母之服。自有定制。恐不敢參以他論。第雖不敢爲三年喪。而齊衰杖期之制。如父在母喪之例。又何可不許也。方笠或平涼。恐皆不妨也。庶子爲父後者。服其母以緦。其餘庶子。未聞以嫡母之在不在而低昂其服也。

答黃周卿世楨○甲午[编辑]

問。改葬時有服之親。只爲素服而已耶。據丘儀更加布巾耶。然服有輕重。布巾之制。似不可一施。未知如何。改葬靈座之設。亦當依初喪。而但無魂帛無神主。則只設卓子而不設倚子耶。抑並設倚子而爲虛位耶。靈牀亦當設耶。上食亦當設酒耶。家禮。旣曰如朝奠儀。則似當設酒。而與常時有異。未知如何。有弔者。一依受弔禮爲之耶。抑有從簡之節耶。

古人弔服。皆加麻。今難一從古制。改葬時諸孫以下及服重者依王氏丘氏說。布巾加麻似佳。餘不可一槩論。倚子並設爲虛位。靈牀亦設爲宜。上食設酒。何可已耶。弔禮。亦不可一槩說。親戚情厚者外。恐不可一如初喪。

答黃周卿壬子[编辑]

問。有先葬父者後遭母喪。改卜新山。欲爲合葬。則葬時當服改葬父之緦耶。當服母喪齊衰耶。其發引與。下棺似當依並有喪先輕後重之禮。而其虞也。亦當用先重後輕之禮耶。母葬題主后。卽爲反魂行虞。而父喪依丘氏改葬儀。成墳後始行一虞於幕所而已。則是又母先於父也。安在其先重後輕之義也。抑此與並有喪有異。而行虞之所又不同。則母先於父。亦無乖於禮意耶。一幕兩設靈座。而置柩以西爲上耶。

緦。至輕之服也。當服齊衰以行事。師說。以爲下棺則當先輕。發引在道則當先重云。母喪題主後。卽行遷父之虞。次反母魂。似宜。鄭氏云。雖合葬及同時在殯。皆異几。體實不同。祭於廟同几。精氣合。據此則各設。恐當。唯在參酌形勢而處之。西上固然。

答潘生後榮○庚戌[编辑]

母喪祥事。其父當主之。出後子未參而有所退行。禮恐不然。出後子。形勢所拘。終不得參。則只於其日。設位望哭。除其服而已。家間若不安。則奉几筵出避而行之。或退行。俱無不可。大槩其父皆當主之矣。

答吳生益升[编辑]

問。大夫士私喪三年內。遭君喪。則似當入公府成服。而凡民在喪者。亦當成服於公府歟。抑與鄕隣相會而成服歟。

似皆不妨。然以朱子說觀之。庶民皆入公府爲宜耳。

問。私喪三年內遭君喪。則君喪未成服前。其上食及殷奠。皆當並廢歟。凡民則似與大夫士有異。只廢殷奠。而上食則可行歟。

似然。

問。國制。國恤卒哭前。不許大小祀。則雖私喪饋奠。似不敢行於國葬之前。而以曾子問殷事則歸。朝夕則否之語見之。則雖國葬前。可以行饋奠。未知何所從歟。

曾子問可據。

問。私喪饋奠。則雖殷奠。乃是凶事也。國恤卒哭前行之。似或無妨。而至於家廟朔望參禮。則雖小祀。乃是吉事也。行之未安歟。

似然。

問。大夫士。父母之喪。可以除之矣。而遭君喪。則當除於何時歟。以曾子問問答之意見之。則君服除。然後可以除私服。而以喪禮備要引國制之語見之。則當除於國葬卒哭之後。於古於今。當何所從歟。

備要所論。意非偶然。

問。備要。並引國制與古禮。槩言除私服之節。而不言凡民大夫士分別之義。何歟。抑以其無異同歟。

今時之制。難可異同。

問。私喪二祥。若依備要之意。退行於國葬之後。則當其本祥之日。虛過不安。以數器別設之饌。因上食行之。如朔奠儀。以申情事。何歟。

依殷奠禮。行於厥明。愼獨所行然也。

問。以過時不祭之意推之。則凡以君喪退行大祥者及大祥後遭君喪者。皆可無禫事之節歟。

當然。

問。父在母喪。前期行練事。至期月行大祥。禮也。而當練月遭君喪。則俟國葬後不行練事。而只行大祥歟。抑次月行練事。次月行祥事歟。

次月行練。次月行祥。禮也。

問。父在母喪。再期行事。哭泣之節。當一如祥事歟。節目似有異於忌禮。未知何以爲之歟。

似當只依忌禮。然三獻辭神之哭。恐情理禁不得。如何如何。

問。父在母喪。雖過再期。而禫月之前。似不可以常人自處。凡諸書札。仍稱心制。未知如何。

來示似然。

答李重卿相吉[编辑]

庶子爲嫡母父母小功。禮有明文。其妻服則無別著處。然似可以爲夫之外祖父母者旁照也。且母不出。則爲繼母之黨不服。禮也。

答李重卿[编辑]

文義所詢。昨因其胤略聞之。文與永所遭。均是期大功。未葬。依栗谷所敎。墓祭忌祭。用單獻略行似宜。禮云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此喪若不在同宮。則文衙略行。恐宜。不必移行於永衙。如何如何。若有同宮之嫌。則移行於永衙。亦宜。惟在量其形勢而爲之也。

答崔善餘世慶[编辑]

所詢焚黃節目。禮書非有相牴牾也。只左右考之不詳也。家禮告追贈條。有云若因事特贈。則別爲文以敍其意。正左右今日事也。當敍筵臣建請聖主允許特贈之實耳。焚黃與時祀。各是一事。翌日行時祀。正好矣。曾見愼齋家亦然矣。此蓋人家盛事。與一家諸親同慶。情所不已也。祭後尊行與少者有獻酢之禮。在於家禮時祭餕條。可倣而行也。敎旨前拜禮。依五禮儀行之。亦無妨。蓋備要。專主家禮。故不載此條矣。問解。敎書用白者。皇朝制書。皆用黃紙。故有焚黃之名。而本朝不然。則當從實爲之故云矣。朱子因事特贈焚黃文。錄送耳。

答閔士昂泰重[编辑]

問。冠禮初加。若無深衣諸具。則當代以時服。未知以何冠何服代之。再加三加。亦用何冠何服耶。

若無深衣諸具。則用直領道袍某冠等似宜。再加。用笠與紅團領。三加。用頭巾黑團領。如何如何。

問。亡兄葬事。定於來月十三日。當初權厝之日。一用葬禮。則今當以改葬之禮行之。未知朝夕上食。並設於靈筵及柩前否。

並設。恐不得不爾。或有只設一處者。似未妥。

問。三年內朝夕上食。旣曰象平時。則祖先忌日。用肉於靈筵。有所不忍。未知如何。

雖喪中死者。虞後則待之以神道。用肉祭之。先輩之論然矣。以此推之。祖先忌日。恐不必用素。如何如何。

問。靈筵朝夕哭。雖無拜禮。往留墓所。朝夕哭省。則似異於靈筵。宜有拜禮。且小祥後雖止朝夕哭於靈筵。省墓之時。則自不得不哭。未知如何。

然。

問。遷墓祭告時。奉出所當遷墓之主於正寢。而考妣各葬。只遷一位。則就祠堂啓櫝。而只出一位主否。

恐然。

答李汝九箕疇○己酉[编辑]

問。父在母喪。十一月而練。則練祭祝文。當云奄及小祥。至初期則當云奄及大祥。而世俗或以奄及練祭。奄及祥祭書祝文。以備要之意見之。則恐不如此。不審如何。且父喪中改葬母。母喪中改葬父者。皆當服緦。而或云重服在身。雖不服緦。恐不害義。此說亦有所據耶。改葬禮畢後常服。當反重服。不審如何。並乞批敎。

奄及小祥大祥云云。恐得之。備要之意。似如此。遷葬條所示。恐皆得之。父喪中改葬母。母喪中改葬父。何可不服緦耶。雖服緦。常服則當以重服也。

答李汝九己酉[编辑]

問。繙閱朱程論性處。拈出疑段。敢此煩稟。幸乞批示。以開蒙蔽。千萬幸甚。朱子曰。氣質之性。只是此性墮在氣質之中。故隨氣質而自爲一性。竊味此語。只是此性之性。本然之性而自爲一性之性。氣質之性而所謂性者。理氣之合也耶。子思,孟子言其本然之性。程子,張子言其氣質之性。所主而言者雖異。而其性則一也。然子思,孟子是剔出而言性之本。程張是兼氣質而言之耶。至朱子所謂成之者性此性字。以本然之性看之耶。伊尹所謂茲乃不義。習與成性此性字。以不義二字看之。則似爲氣質之性也。程子所謂惡亦不可不謂之性者。亦以是耶。本然之性。太極本然之妙。而氣質之性。則二氣交運而生者云云。此說似甚明白。未知如何。疑當思問。不得不縷縷也。

示意。該備周詳。無容更論。左右妙年見識已如此。異日成就。其可量耶。千萬勉旃。以副士友之望。

答蔡生之沔○甲辰[编辑]

問。不遷之主。雖過四世。而傍題猶稱孝玄孫乎。抑以幾代孫書之而去孝字乎。

曾聞有不遷之主者。屬稱書幾代祖。傍題書孝玄孫。不知其果有所據否。傍題亦書以孝幾代孫。恐亦不妨。如何。

問。奉不遷之主。則高祖神主。當遞遷云云。如有支孫。則移奉於支孫之家。而傍題則宗孫之名。仍而不改乎。

有不遷之主。則私家家廟。不可奉五世。高祖神主。不得已當奉出於別室。老先生所論常如此。但宗家親盡之後。方可移奉於最長房。傍題亦須改書。蓋以死者之名。仍存不改。豈是名實相副之道耶。

答蔡之沔。壬子[编辑]

問。家禮。虞卒哭小大祥及禫祭。幷無參神之文。而丘氏儀節。自虞以後。皆補入參神一節。退溪先生。曰。虞祭無參神。非闕漏也。是時如事生如事存之兩際。故去參神。以見生前常侍之意。瓊山率意添入云云。沙溪先生亦曰。三年之內。奉置靈座。孝子常居其側。雖遇行祭之日。無可參謁之義云云。若以虞祭。謂如事生如事存之兩際而去參神云爾。則不但於虞祭無參神。自虞以後至祥禫。幷皆無之者。何也。以孝子常居其側之故。無參謁之義。則祭畢而有辭神者。又何義。大抵退溪之意。則似只以虞祭有參神爲不可。沙溪之意。則似於三年內祭奠。並不當行參神云也。兩先生所論。略有不同處。未知當何所適從也。檀弓曰。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云云。丘節之補入參神。蓋本於此。而過爲賺及虞祭耶。至卒哭。事以神道。則自此以後。依丘節行參神。亦無大害否。此等處義理微奧。有難窺測。願聞燭幽折衷之敎。更思之。自卒哭後。雖漸用吉禮。而不可專以神道事之。故節文雖稍備。而猶有未盡備者。所以有降神辭神而無參神一節耶。

無參神而有辭神。雖似可疑。然兩先生所敎。自甚明白。恐不可他求。如何如何。

問。今俗祭時。進湯水和飯少許。仍置匙於湯器。此則於禮無據。但退溪答鄭寒岡。今人進湯水。是古人進茶之意云云。而不言和飯置匙等事。此亦從俗爲之。無妨否。

和飯置匙等事。禮所不言。故俗有爲之者。亦有不爲者。吾家則不爲也。雖爲之。恐無大妨。

問。告利成時。祝或西向或東向。揖而告之。主人仍在北向之位立。自如不動耶。且家禮。於卒哭不言主人之左右。而乃以西階上。別其文勢者。亦何意也。

告利成一節。吉祭與喪祭自別。當各從其本文。何必別求節目。

問。疑禮問解祔祭後布網巾條。先生所引退溪說。詳其上下文勢。所謂網巾。恐非指布網巾。似指騣網巾。其然乎。竊恐凡喪中服飾。無一非吉制之存象也。網巾若出於三代。則喪服中。亦必有象此而爲之制者矣。雖在初喪皇皇攀擗之際。猶以布免爲飾。至於虞祔漸吉之後。沐浴櫛髮躬親奠獻之時。豈可無稍變之節乎。然若騣則決不可用。布則用之。恐無可嫌。況沙溪先生之意。似亦許之。未知先生亦嘗遵用乎。之沔亦曾於都中。見喪人之著此者多。今此遭喪。亦自製用。而乃此地之人所罕見。故或有非之者。如何。

布網巾。喪人或有著之者。或有不著者。雖著之。亦似無可嫌。退溪先生所敎。亦非必用騣也。

答郭智叔始徵○己酉[编辑]

問。深衣。劉氏璋曰。其人肥大則布幅隨而闊。瘦細則幅隨狹。不必拘於尺寸。然則布廣雖非二尺二寸。而吾東布及綿布若紬。亦可製服耶。又按袂口布外。別此緣之廣云者。何謂也。未審凡緣則別以黑布深夾布。邊內外而縫之。幷爲三重也。若袂則不然。以黑布別綴袂端而不夾布。則只是二重。而袂布廣外。又得此緣之廣之謂乎。然則獨袂口之緣如此者。何義歟。大帶廣四寸云者。夾縫之謂乎。

劉說。先輩亦多疑之。袂口別緣。豈以袂短爲慮故耶。大帶以四寸夾縫爲二寸。文勢似然。

問。先墓雖一局之內。而若不同岡。則祀土地各祭其岡耶。抑祭於上位之所。而不必各行否。

雖不同岡。若是一山之內。則恐不必各祭。鄙家所常行如此。

答崔生世柱[编辑]

問。三年喪卒哭前。則皆象生時。故朝夕奠及上食。皆左陳。而卒哭後無尙左尙右之文。不知適從。卒哭後朔望及朝夕上食時設饌。向左向右。誰合禮意耶。

沙溪先生云。三年內上食。則象生時。當左飯右羹矣。

問。父在母喪。十五月除服。後有來弔者。主人有哭耶。無哭耶。

已過禫事。則似無哭泣之節。然若是一家人喪後初見者。則情理自當哭。如何如何。

答閔生元重,慶重○辛亥[编辑]

朝夕祭。似無闔門之節。只少立以竢而進茶。又少竢而哭辭。如何。○據儀禮。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者。蓋謂虞祭時杖倚於室外。祔祭時倚於階下。鄭註所謂哀益衰敬彌多者是也。陳氏以爲殺哀之節。語意不穩。而又謂祭後不以杖入室升堂云。則祭時似若杖矣。尤似與禮意相違。先正亦疑之矣。○朝夕祭時。似無設茅降神之節矣。○斂時布紵不入。大記之說。誠然。且以人事言之。布紵甚不宜於斂事矣。嫁時衣。何可不用。古人多言貧甚以嫁時衣爲斂之意耳。唯袡衣。大記旣云婦人復不以袡。則似不當用耳。

答閔元重兄弟[编辑]

禮疑。蒙陋不敢知。只感僉哀盛意。輒以臆見奉報。豈望其無誤。慙悚不勝言。一日再祭未安之說。亦似有理。但兩地處所各異。行之於彼此。似或不妨。先輩亦以此爲敎矣。練服節目。詳見於備要小祥條所載儀禮練除受服圖。須詳考之。至佳。葛則當用其皮。豈有去皮用骨之理耶。三年內上食之禮。疑禮問解所載諸說詳之。可細考之。大槩雖非古禮。朱子旣曰不害其爲厚。又無嫌於僭。且當從之云。則恐不敢有違於此。

答李君晦遇輝[编辑]

問。已下喪方在殯。而先祖忌日將迫。忌祀廢而不行否。朔望參禮。亦將如之何。

禮。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據此則雖已下之喪。如未發引。則行祭恐未安。朔望參。則恐不必廢也。

答李生尙賢[编辑]

問。有人兄亡而有嫂無子。其祖母老而將死。若不幸。則主喪題主。何以爲之。

弟爲攝主。以待其兄之立後。恐當。如何如何。

問。祭祀。宗子有故。不能與祭。則祝曰使介子某。禮也。若宗子旣老。傳重於其子。則與有故而不能與祭者似有間。若以受重而遽稱孝孫。則於心決有所不安者。當何以爲之耶。

只當曰。孝子某衰耗不堪事。使子某云云可也。此外無變通之理。

問。宗子無後。不能繼序而兄亡弟及。則其祔廟也。如之何。

喪畢。不設吉祭。仍時祭祔廟。祝辭當製用。

問。婦人服制。儀禮與家禮不同。而喪禮備要兩存之。當何從。

從儀禮恐好。

問。祭祀時聞有外喪。則當奈何。

未出主則廢之。旣出主則略行之。事畢後。卽位而哭。

問。父卒祖在。則題主當以尊者爲主耶。

然。他日祖歿喪畢。吉祭之時前一日。改題。祝辭製用。

問。婚娶只隔兩三日。彼此忽有遭服則奈何。

新郞新婦有服。則當退行。若無服。只主人有服。則使門長主之以過。似宜。

問。庶子爲其母題主。當何稱。

當書亡母。以別於嫡母。庶子之子。則宜稱其父母爲考妣改題。其祖母則依舊只稱亡祖母可矣。

問。家禮註所謂三禮圖。何人書耶。

唐藝文志。有夏后氏三禮圖十二卷。又有張溢三禮圖九卷云。

問。沙溪先生謂禫前書疏。因用孤哀云云。旣經祥制。自是服人。稱以孤哀。不亦過乎。

禫祭祝文。家禮之意。則似仍稱孤哀。故老先生有是敎。從厚何妨。

問。沙溪謂喪禮當遵朱子遺命。而行狀云。門人問書儀。答以疏略。問儀禮。頷之。言行錄。頷以儀禮書儀參用之云云。今當何所取信耶。

言行錄似詳備。當從無疑。

問。良妾子爲賤妾母稱號。當云如何。良賤兩妾子相謂。亦如何。

兩妾子相呼其母。各稱庶母。良賤子異稱則未聞。

問。有人以宗子未娶而居母憂。新免於喪。而又有祖考之遷葬。葬畢而方議親事。未知於禮如何。且凡改葬時。期功之親。當依丘說。用白布巾否。

改葬服未除之前。昏娶恐未安。期功親。依丘說恐當。

問。備要。引開元禮曰。殤喪不復無含。夫程朱之論。旣曰當立神主。則不復無含。恐未安耶。且無贈耶。

喪成人者。其文縟。喪不成人者。其文不縟。卽是儀禮傳文。據此則喪殤之禮。恐不必太備。

問。丘儀。引勉齋,魯齋,仁山喪師之服。備要亦引之。而無所折衷。未知沙溪之喪。先生之服之也。如何。

昔歲先師之喪。只倣丘儀而爲之。但有未詳備者耳。

又問。所謂未詳備者。何耶。

弔服加麻而已。無冠與衣裳帶絰也。

答玄生象規[编辑]

問。禫祭下註。父在則嫡子爲妻不杖。不杖則不禫。父歿母存。則杖且禫。又曰。非宗子而母在者。杖而不禫云。宗子而母存者。尙且禫焉。則非宗子而母在者。何以不禫乎。願聞其義。

宗子事體尊重。故母雖在。得爲妻杖且禫也。非宗子則有壓降之義耳。

答李生錫成○甲辰[编辑]

別紙所示。誠是。禮疑不敢知。但出繼之法。禮律甚嚴。何可以私情己意。有所低昂於其間耶。所後未罷繼。而稱祖稱孫於本生。寧有是理。只宜申心喪。而班祔本生於宗家。似得之爾。

答人失名[编辑]

吉祭說。前便忙遽。未能詳報。鄙意又於老先生舊說季字上。脫孟字之故。旣辱申問。又煩多少論議。極知惶媿。無以容喩。士虞記。是月吉祭。猶未配注云云。喪大記疏所謂當四時之祭月則祭。亦不待踰月。熊氏所謂不當四時祭月。則待踰月。兩說所以備經註之未備者。十分明白。恐不必致疑也。蓋吉祭者。喪畢之別祭。而其禮則實如四時之常祭。不可以禮如四時之常祭。而斷以四時之常祭論也。以檀弓徙月樂及圖式。宋朝制令踰月從吉之文觀之。亦可見踰月而行吉祭。吉祭而從吉之意。此實喪畢之別祭。何擇於孟季月。孟月之僭。恐非所疑也。只是正祭久廢之餘。適値仲月。則仲月正是應祭之月。不忍虛過。而從宜徑行之。常時正祭。雖或行於季月。猶是禮之變者。何可執此而謂吉祭。亦可行於季月耶。蓋吉祭實以禫後踰月爲主。來喩所謂以正祭之月爲重。非以踰月之義爲主者。正與鄙意相反。未敢聞命。鄙意固謂以踰月爲主。旣以踰月爲主。而禫在仲季月者。皆可卽行吉祭。則所謂踰月。只爲孟月行禫者設耶。恐未然也。蓋禫後踰月而吉祭。卽是常禮。如以仲月。卽行吉祭之故。而仍謂季月。亦不待踰月。則恐涉於拖引支離之弊。而反失禮經正義也。詳味士虞記是月吉祭猶未配之文。則亦可見踰月爲正禮。是月吉祭。出於不得已也。仲月旣出於不得已。則安可幷延於季月也。老先生初見。只疑如以仲月爲主。則季月行禫者。雖踰月。不當仲月。無寧以終喪之別祭爲主。而無論孟季。皆行之於禫月爲宜也。旣得愚伏踰月常制之論而快改之矣。備要。母喪畢。吉祭雖無遞遷之禮。何可不依吉祭之期耶。恐無可疑。

答人失名[编辑]

嫡子遭父喪未練而死。則嫡孫當於練時。受服其祖之練衰。以終三年。此無書冊。不得檢看。而禮意分明如此。似當別爲告辭而行之。神主改題。則似當竢三年後矣。父在母喪。未練而父死。則當依父在母喪例行之。如來敎。禮家所論分明矣。但似亦當有告辭。母之神主改題。似亦當竢三年後矣。

答人失名[编辑]

周禮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鄭註云。雖合葬及同時在殯。皆異几。體實不同。祭於廟同几。精氣合云云。據此則並有喪者。几筵各設。宜矣。雖同奉一堂。同時行奠。亦須各設床卓。中間用帷屛以隔之。以存異几之義。異時練祥等祭。亦無相閡難便之事矣。如何如何。

答人失名[编辑]

所示禮疑。節節皆變。誠不敢妄有論說。而喪服圖式。嫡子未終喪而亡。嫡孫承重。因其葬謂承重之葬而再制斬衰。亡在小祥前。則於小祥受服。在小祥後。則申心喪。並通三年而除云云。蓋無時不得變服。必待受服之節故也。李君承重其曾祖母。則當以此爲據無疑。唯其祖母承重。則又是變之變者。不知何以則爲穩也。其父子初旣未及成服。則今於成服時。承重者直成齊衰三年之服。與其父服偕成之。雖與禮意微不同。無乃於事情爲宜而不失權變之道耶。虞事固宜速擧。而今旣後時。誠爲未安。但禮家亦有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之文。則其葬與虞之間。想或不近而遠矣。今雖追行。無乃不至於大未安耶。其服色。尤所未詳。用俗製白巾布直領。亦或不妨否。此人雖不幸成服遲退。而實非聞喪後時之比。變除之節。恐宜只從死日。如何如何。左右所引各條。皆未精當。深望更加詳考之。

答人失名[编辑]

家禮昏禮條。身及主昏者無期以上喪。乃可成昏。冠禮條。必父母無期以上喪。始可行之云。兩條須當參看。今者令曾孫已服旣輕。而其父母亦非期喪。且禮必大宗子主昏。大宗有故。則次宗子主之。若爾則台監不必主昏。如何如何。然旣是一家重喪。遲待葬後。尤善否。惟在量處之。

答人失名[编辑]

禮。爲父妾之有子者緦麻。庶母慈己者小功。其妻則未聞有服。洪武加庶母服杖期。則其妻似亦當服而亦未聞耳。今日士大夫未聞爲洪武之制者。其妻自當無服。若同居情重者。或可爲同爨服耳。其夫雖死。恐無異嫡子之妾。則與其女君同耳。

答人失名[编辑]

鄙家從前用一卓而合設。非徒鄙家。今世士大夫家。亦多如此。每欲改從禮家。只緣貧窶未易辦。且五禮儀。有共一卓之文。非徒五禮。古禮亦似如此。故不敢率爾。未知如何。忌日謝客。常欲爲而未能者。但溫公謂忌日。舊儀不見客。於禮無之。今不取云。且喪中人客來。亦無不見之禮。忌日雖曰終身之喪。何至過於喪時耶。以此亦疑不必然。未知如何。

答人失名[编辑]

凡喪父在。父爲主禮也。主面旣以亡子書之。則雖有亡者之子。傍注何可書也。主喪者在遠。而亡者之子未及成長。則祝辭使亡者之弟代告。似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