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达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扩大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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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达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扩大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17号
1996年2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达赉湖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扩大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1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确定达赉湖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内政发〔1995〕16号)及有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达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范围从约4000平方公里扩大到约 7400平方公里,即:北起小河口向西南沿湖西岸到东庙;向南经兰旗庙、宝格德乌拉、贝尔苏木至贝尔湖西,沿国界到巴彦塔拉;向北沿乌尔逊河至乌尔逊队(北),向东北至新达赉湖(新开湖)东乌拉,向西北经磋岗牧场二队到小河口。请按此标界立碑,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二、请组织修改、完善保护区总体规划,并根据必要和可能逐步实施。

     三、要坚决制止在保护区内滥捕乱猎野生动物、滥采乱挖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污染企业,对现有的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期内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立即取缔现有严重污染环境的土炼硫、土炼焦场点等。

     四、要加强对保护区内有关开发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渔业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不仅要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而且要支持保护区的工作,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保护区内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要确保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制定规划和计划,严格控制捕捞区域、捕捞总量和捕捞网目,捕捞量不得超过生长量。现有渔场要加快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减少捕捞总量,逐步向非捕捞业方向过渡,捕捞活动要在划定的捕捞区域内进行。具体捕捞区域由你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以上精神划定。

     五、请你区及呼伦贝尔盟行政公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好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建立精干的权威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共同把保护区管理好、保护好。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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