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達賚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擴大範圍有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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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達賚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擴大範圍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17號
1996年2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達賚湖國家級

自然保護區擴大範圍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6〕17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確定達賚湖自然保護區範圍的請示》(內政發〔1995〕16號)及有關補充材料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達賚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範圍從約4000平方公里擴大到約 7400平方公里,即:北起小河口向西南沿湖西岸到東廟;向南經蘭旗廟、寶格德烏拉、貝爾蘇木至貝爾湖西,沿國界到巴彥塔拉;向北沿烏爾遜河至烏爾遜隊(北),向東北至新達賚湖(新開湖)東烏拉,向西北經磋崗牧場二隊到小河口。請按此標界立碑,建立檔案,加強管理。

     二、請組織修改、完善保護區總體規劃,並根據必要和可能逐步實施。

     三、要堅決制止在保護區內濫捕亂獵野生動物、濫采亂挖野生植物的違法行為。禁止在保護區內新建污染企業,對現有的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的企業要限期整改,限期內沒有達到規定標準的,要依法責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立即取締現有嚴重污染環境的土煉硫、土煉焦場點等。

     四、要加強對保護區內有關開發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漁業等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不僅要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而且要支持保護區的工作,使其走上良性發展的道路。

     保護區內漁業資源的開發利用,要確保持續發展和生態平衡,制定規劃和計劃,嚴格控制捕撈區域、捕撈總量和捕撈網目,捕撈量不得超過生長量。現有漁場要加快由粗放經營向集約經營轉變,減少捕撈總量,逐步向非捕撈業方向過渡,捕撈活動要在劃定的捕撈區域內進行。具體捕撈區域由你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及以上精神劃定。

     五、請你區及呼倫貝爾盟行政公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保護區工作的領導,正確處理好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與發展經濟之間的關係,建立精幹的權威的保護區管理機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共同把保護區管理好、保護好。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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