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0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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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003號解釋→ |
刑訴條例關於送案程序如起訴或上訴須經由檢察官按審級送交均有明文規定而於移送發回或發交則未明定如何手續非條文有缺漏蓋謂以收例發當然可知其應經由檢察官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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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條例關於送案程序如起訴或上訴須經由檢察官按審級送交均有明文規定而於移送發回或發交則未明定如何手續非條文有缺漏蓋謂以收例發當然可知其應經由檢察官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