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0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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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00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00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00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訴條例關於送案程序如起訴或上訴須經由檢察官按審級送交均有明文規定而於移送發回或發交則未明定如何手續非條文有缺漏蓋謂以收例發當然可知其應經由檢察官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