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0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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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00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00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00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盜匪入村鳴槍示威黏帖索洋其手段為脅迫或以強暴兼脅迫則村民之送洋實由懾於匪威失其意思之自由自不得以財物係出自他人交付而謂並非以強暴脅迫強取仍應以強盜法條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