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六年福安知縣告示嚴禁沿村溪河各地方居民人等勒索諸水居漁船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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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示碑立
大清福建福州道福寧府 福安知縣章復旦
道光六年十一月
1826年于福安縣甘棠烏山尾媽祖廟

署福安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章

嚴禁勒索溪租、短價強買,以安生業事。本年十一月十二日,據水居翁瑞義、劉添郎、鄭長生、連尾生等粘繳舊示呈稱,義等籍隸閩清,祖投轄下,以船為屋,以水為田,捕漁度活。但昔溪河凡有水居漁船,系是鄉紳輪管,按年饋送鄉紳銀一兩。及康熙四十八年,幸蒙進士吳瑞焉憐念漁船遠托異地。採捕魚蝦尚不足以糊口。當自呈請張撫憲豁免。立碑儀門左側。禁止之後。一向免納紳稅。採捕無異。至乾隆十三年。有淡灣。徐家塘等村地棍以義祖在伊等村前溪河捕魚。竟欲橫索溪租。勒取漁貨。時經義祖翁子德等於十二年九月初四日併乾隆二十二年五月初一日。前後呈蒙秦。黃各縣主查拿示禁在案。禁後義祖安業數十載。誰知年深月久。碑遭沈滅。至嘉慶二十二年陡出賽岐。田阪。浮溪。白石。頂頭。田坪。瀨嶼等鄉村棍。乃又勒索溪租。又經鄭長生等呈蒙關前主示禁。又在案。嗣義等循舊給領居字牌照。輸將漁課。沿村門首溪河採捕度活。朝出暮歸。安業於今。又無異。詎本年陡出白石等村強徒。竟以義等在伊村前白石。白馬門等處溪河捕魚。採捕有魚。系是伊等村旁溪內採取之物。不照時值。定欲短價。勒買強賒。稍不遂意。即率棍黨以伊村前溪河不容採捕。勒索溪租。切山海均屬王業。義等既領牌照。輸課採捕。何堪又遭棍籍村莊附近索勒溪租。是為重稅。不蒙恩加示禁。何以安業。不已粘繳舊示。僉懇乞垂憐。良弱遭勒難堪。恩賜出示加禁立碑。以安生業。以杜強勒。感德無既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照案出示嚴禁。為此。示仰沿村溪河各地方居民人等知悉。嗣後如遇水居漁船在爾等村莊門首溪河採捕魚蝦。毋許諸地居民。諸色人等勒索溪租。短價勒買。倘有棍徒敢再藉索溪租。短價勒買。逞凶滋事。許諸漁船戶等指名稟縣。以憑飭拿究追。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六年十一月 日立 福安縣甘棠烏山尾媽祖廟 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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