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六年福安知县告示严禁沿村溪河各地方居民人等勒索诸水居渔船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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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示碑立
大清福建福州道福宁府 福安知县章复旦
道光六年十一月
1826年于福安县甘棠乌山尾妈祖庙

署福安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章

严禁勒索溪租、短价强买,以安生业事。本年十一月十二日,据水居翁瑞义、刘添郎、郑长生、连尾生等粘缴旧示呈称,义等籍隶闽清,祖投辖下,以船为屋,以水为田,捕渔度活。但昔溪河凡有水居渔船,系是乡绅轮管,按年馈送乡绅银一两。及康熙四十八年,幸蒙进士吴瑞焉怜念渔船远托异地。采捕鱼虾尚不足以糊口。当自呈请张抚宪豁免。立碑仪门左侧。禁止之后。一向免纳绅税。采捕无异。至乾隆十三年。有淡湾。徐家塘等村地棍以义祖在伊等村前溪河捕鱼。竟欲横索溪租。勒取渔货。时经义祖翁子德等于十二年九月初四日并乾隆二十二年五月初一日。前后呈蒙秦。黄各县主查拿示禁在案。禁后义祖安业数十载。谁知年深月久。碑遭沈灭。至嘉庆二十二年陡出赛岐。田阪。浮溪。白石。顶头。田坪。濑屿等乡村棍。乃又勒索溪租。又经郑长生等呈蒙关前主示禁。又在案。嗣义等循旧给领居字牌照。输将渔课。沿村门首溪河采捕度活。朝出暮归。安业于今。又无异。讵本年陡出白石等村强徒。竟以义等在伊村前白石。白马门等处溪河捕鱼。采捕有鱼。系是伊等村旁溪内采取之物。不照时值。定欲短价。勒买强赊。稍不遂意。即率棍党以伊村前溪河不容采捕。勒索溪租。切山海均属王业。义等既领牌照。输课采捕。何堪又遭棍籍村庄附近索勒溪租。是为重税。不蒙恩加示禁。何以安业。不已粘缴旧示。佥恳乞垂怜。良弱遭勒难堪。恩赐出示加禁立碑。以安生业。以杜强勒。感德无既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照案出示严禁。为此。示仰沿村溪河各地方居民人等知悉。嗣后如遇水居渔船在尔等村庄门首溪河采捕鱼虾。毋许诸地居民。诸色人等勒索溪租。短价勒买。倘有棍徒敢再藉索溪租。短价勒买。逞凶滋事。许诸渔船户等指名禀县。以凭饬拿究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道光六年十一月 日立 福安县甘棠乌山尾妈祖庙 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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