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新青年 第1卷第1號.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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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之所信也。又以為人類生前合於理性及道德。良以人為神所創造。神之所作皆善故爾。

現行之慣習。英人素所尊重者也。故無廢滅國教之要求。教會之特權。 以及政府之給費與維持。皆彼等所容許。彼等所求者。他種宗教信仰之寬容而巳。斯即所謂公布所信而不被迫害之權利也。惟彼等所視為危險之信仰。若無神論、[註:L'atheisme.]及加特力教。[註:Le catholicisme.別於路德改革以來新教之名。中國稱曰天主教。]則無此權利。寬容此等。決非其尊重良心之自由。 要之彼等惟容許或種之信仰。有公言之權利而已。即於事實視前此為寬容。亦為擴張彼等宗教計耳。彼等蓋代自然宗教以英吉利教也。

與此同一理論之變化。亦發見於政治。千六百八十八年革命所立之英王。由代表國民之巴力門授以政權。哲學者以說明此王與臣民之關系。發明一新學理。陸克唱以契約之說。其義曰。政府者建設於組織國民之公民等。相立一種契約也。彼等締此協約。以保其公同利益耳。陸克以為人類未成社會以前。即生而賦有自導其行為之德性。及天然之權利。此即人權[註:Les droits de I'homme.]也。人權者。個人之自由也。家主權也。財產權也。此等權利。皆建基於自然教義之上皆神聖也。人類之創設政府。為互相守護此等權利耳。為政府者不可不衛此天然權利。人民服從之者。唯此條件之故。政府試侵犯之。即失其存在之理由。蓋彼自破此授彼以權之契約。凡屬公民。人人得而反抗之也。國家權力。決非絕對之物如神權說之所云。乃受公民天然權利之限制者也。財產權為絕對之物。君主亦無征收租稅之權。易詞言之。即無權奪取公民財產之一部也。彼因公益需貲。應請求於國民或國民之代表。國民代表。監視君主。禁制其行使絕對之權。君主不與國民代表相融。無能為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