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新青年 第1卷第1號.djvu/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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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乃一完全政論家也。其初作波斯文學出版後。漫遊歐羅巴各國。最所激動者。英吉利之制度。所著萬法精神。[註:Esprit des lois.即嚴復所譯之法意。日本譯曰萬法精理。]贊賞英國憲法。 謂為善良政治之模範。(就十八世紀之英國憲法精研之。孟德斯鳩所言失當之處。不可掩也。)國家之目的。在保持自由。而其最確實之方法。在分配權力。一為君主。一為世襲貴族之議會。一為地主代表之議會。

孟德斯鳩有名之學說。 乃「權力分離論」 [ 註: La separation des pouvoirs.]也。彼謂治國之良方。莫若立法司法行法三權分離。 孟氏實自由主義議會論之主唱者也。

福祿特爾及孟德斯鳩。均非革命黨人。彼等於改革之外。無他求也。所主張改革者如左。

於宗教方面。教會應停止迫害背教及不信者之事。僧侶之富有與權力。均應輕減。

於政治方面。君主與貴族共治。而不可專擅逮捕。貴族應盡納稅之義務。而放棄審判與禁制遺產[註:Mainmorte.貴族對於農奴。 不許其以遺囑傳財產於他人。直譯原文。為死手二字。]之權利。刑訊、殘酷之體罰、 及秘密審判制度。一應廢棄。征收租稅。宜采用公平方法。

第二時代之哲學者。則不若是之溫和矣。盧梭及狄對兒。皆出身平民。盧氏為幾內甫[註:Geneve.]鐘表商人之子。狄氏乃蘭格耳[註:Langres.] 鐵匠之兒。工人莫不飽受巴黎生計之困難。對於當時社會之制度。自無好感。即英吉利之制度文物。亦非彼等所滿足。彼等建立夫共通原則。由彼等原則所構成之社會。則所望也。

盧梭於當時之政教。一無所許。彼謂人為之事反乎自然皆惡也人生而善愛公正與秩序此道德之原理也又曰。致人類幸福與善良者自然也社會奪之而陷人類於悲境蓋以社會不與眾人以同等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