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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也國家行爲。於人生事業。總括無遺。舉宗教典章。道德技藝。學術文化。一聽國家之措施。祝宗之職。卽爲布政之官。小己之精神自由,亦多爲其所否認。

今也國家自悟限制其權力。而爲法律政治之社會。宗教信仰之管轄,均委之教會及小己之自爲。祝宗之職。專爲司教之官。科學技藝,脫離國權之-{干}-涉。而質疑建說之自由。又舉爲國家所珍衞焉。

一涵曰、立憲國家之第一要義。卽在限制其政權。而範圍之於法律之中。國家違法。與人民違法。厥責維均。蓋國家人民。互相對立。國家權力。僅能監護人民之舉動。防其互相侵害。無間於物質精神。國家均不能以自力舉行之。國家可高懸獎勵學術技藝之典章。而不能以其權力自圖其發展。國家可頒布獎勵生產企業之命令。而不能自任勤勞。自冒危險。其所能者。則立於人民之後。贊助人民自爲之耳。質疑建說之自由。乃人民自爲之憑藉。所以瀹靈答智。俾充發其本然獨立之能者也。今者吾國政權。其有所限制歟。質疑建說。果得自由歟。世有君子。舉吾國政綱。層層抉剝。必有以知其近於近世。抑近於太古者矣。

(三)小己自由及私法

向也握有權利者。僅公民耳。希臘公私兩法。雜空混淆。羅馬雖區分其原理。然私法之行。猶全恃人民與國家之意嚮。小己自由爲其與國家抵觸也。亦痛惡而深諱之。

今也小己舉有權利。私法公法,畫然判分。然私法之事。乃國家所認許。非國家所創制。乃國家所保護。非國家所指揮。人民自由。獨立發展。不爲國家所侵蝕。行使權利。舉由一己之意志。而不爲國權之所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