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新青年 第1卷第2號.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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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神政

中古國家之觀念。與東方民族迴殊。東方民族。爲直接神政。西方則間接神政。而主治之人。卽為上帝之代表。

近世國家。一切神政。均屏諸民族之政治良能而外。國家爲人類創設之制度。國家治權。爲公法所限定。而政治蘄嚮。詮以人性之理。運以人類之力。以求民族之公安。

(四)宗教

中古國家。全憑社會之信仰。而要求統一之信條。信根淺薄者流。及旁門外道之子。舉剝奪其政權。迫脅驅除。俾無噍類。其最上者。則僅容忍之。

近世國家。舉不以宗教爲法典之條件。公法私法。均脫教旨而獨立。且爲之保護信教之自由。俾異教之徒。互相和結。卽有背教不信之子。亦禁其橫加迫脅之行。

(五)教會

中古耶教之徒。謂教會爲精神之事。故高尚國家爲肉體之事。故卑下。此掌教之主。所以高立於國王之上。而僧侶亦首出於常人。以享有寬免租稅之惠。及特別大權。

近世國家。自擬人身。舉其精神肉體。而一以貫之。精神卽民族精神肉體卽憲法也獨立以與教會相對峙。且積人爲體。含蘊質力。主有至高之權。 駕乎教會之上。國家法權。四民同享。僧侶之高貴。既非所認。卽許免及特權之事。亦並與而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