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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

中古教會。掌有教育青年之權。科學之事。亦運行於其權力之下。

近世國家僅以宗教教育。畀諸教會。至學校乃國家之學校。科學則離教權而自由獨立。其自由之事。國家則專司保護焉。

(七)公法及私法

公私兩法。無所區分。領土權視同物權。爲國王之所私有。國王權力。卽其家族權利焉。

公法私法。畫然判分。公共權利。一變而爲公共義務。

(八)割據主義及統一主義

中古封建制興。國權分裂。遞嬗遞降。由神及王。由王而公侯。而武士。而都邑。法律之制定。極其萬殊。

近世國家爲民族所部勒。用其國權。保持統一。國基奠於民族之上。愈張愈廣。法度典章。適於民族人道。而一視同仁。

(九)代議制

中古代表。限於堦級。僧徒貴族。最占其勢力。法度典章。亦因身分財產而異。

近世國家。必賴人民代表。四民平等。絕無差異。國家大權。掌於多數人民之手。而其根基。畢奠於齊民之上。各級平權。同爲公民。法度典章。全國人民一體待遇。

一涵曰、今世國家原理。在以國家爲全體人民之國家。非爲主政者一人之私產。無間君主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