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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手續太繁,請於年內召集國民會議句下。加或另徵求民意妥善辦法一語,得多數贊成通過,據《約法》三十二條七款,建議政府。二十三日,總統咨復到院,略謂事關國家大計,不得不格外審慎。俟召集國民會議開會,以征正確之民意,是為第二次徵求民意辦法。逾日,籌安會蟬蛻之請願團開大會會長沈雲沛演說,雲「遲延愈久,危險愈多。」孫毓筠提議第三次請願,全體贊成,遂呈遞請願書於參政院,名之曰:「總請願」。書中大旨,一面說明不主張國民會議之理由,一面要求另訂妥善辦法,從速解決。蓋自鄧參政在院下此轉語後,妥善辦法迅速解決之呼聲日高一日也。二十八日,參政院開例會,對於「總請願」案討論。鄧熔請付審查,汪有齡謂只論應否起草建議,不必審查。主席付表決,多數贊成。當指定梁士詒、汪有齡、施愚、陳國祥、江瀚、王劭廉、王樹楠、劉若曾起草。越四日,即本月二日開會,討論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案,全體贊成。復指定徐紹員等九人為審查員。六日開大會,修正全文。迨二讀既完,陳楙鼎請省略三讀程序,胡鈞請繼續開三讀會。主席以胡議付表決,眾贊成。稍休息,主席以全案付表決,通過由院備文咨請政府公布,略渭各團體代表前後請願,咸以國民會議開會為太緩,決定憲法職權為太小,為求一迅速之時期與宏大之機關,應即以國民會議初選當選人為基礎選出代表,開國民代表大會決定國體。八日,總統以告令公布之。同日並公布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案。至十日,總統復頒申令,令京外文武大吏各督飭所屬,靜候國民之最後解決。是為第三次徵求民意辦法。近閱京電,國民代表投票,各省定下月十四日截止,次日由參政院開票宣布。果爾,則國體問題之解決,當在此一月內也。

憲法起草之停頓

憲法起草委員會,組織已三月有半,因國體問題發生,群懷觀望之意,以致進行甚緩。聞總統以國民會議選舉事宜,限十一月底完竣。屆時若無一部憲法草案,則召集無名。所以日前政府轉向院長黎元洪授意使轉促各委員迅速進行。九月十日開會,聞黎元洪有意見書發表,即本此意。並聞肅政廳會議,亦擬上維持憲法起草條陳。當日委員到會者九人,惟梁啟超因病缺席。及討論憲法起草之行止問題,有兩派主張:(一)國體未定,憲法縱然起草,恐將來作廢;(二)現時所謂國體問題,不過一種學

理的研究,能否成為事實,殊不敢必。憲法起草,以視現行之政體為轉移,應霹續開議。其討論結果,贊成後說者仍佔多數.決定上呈總統,陳述關於起草憲法內中某項問題,請示遵行。書上後,於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