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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5·6


三、就本公约而言,“就业”和“职业”二词所指包括获得职业培训、获得就业和特定职业,以及就业条款和条件。

第二条

凡本公约生效的会员国,承诺宣布和遵循一项旨在以符合国家条件和惯例的方法促进就业和职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的国家政策,以消除这方面的任何歧视。

第三条

凡本公约生效的会员国,承诺以符合国家条件和实践的方法:

(一)寻求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及其他适当机构在促进接受和遵守该项政策方面的合作;

(二)制定可赖以使人接受和遵守该项政策的法规,推进可赖以使人接受和遵守该项政策的教育计划;

(三)废除任何不符合该项政策的法令规定,修改任何不符合该项政策的行政指示或做法;

(四)在一个国家当局的直接控制下在就业方面执行该项政策;

(五)在一个国家当局的指导下在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安置服务活动方面保证遵守该项政策;

(六)在公约实施情况年度报告中说明为执行该项政策采取的行动以及这种行动所获得的结果。

第四条

针对有正当理由被怀疑为或证实参与了有损国家安全活动的个人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不应视为歧视,只是有关个人应有权向按照国家实践建立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五条

一、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其他公约和建议书

规定的保护或援助的特殊措施不应视为歧视。

二、凡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得确定为适合某些人员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其他专门措施应不被视为歧视,这些人员由于诸如性别、年龄、残疾、家庭负担,或社会或文化地位等原因而一般被认为需要特殊保护或援助。

第六条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承诺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将其实施于非本土领地。

第七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须送请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登记。

第八条

一、本公约对其批准书经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二、本公约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经总干事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三、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第九条

一、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得向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二、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十条

一、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须将国际劳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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