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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djv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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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5·6


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二、总干事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全体会员国时,须提请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十一条

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须将他按照本公约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在必要时,须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三条

一、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

(一)如新修订公约生效和当其生效之时,会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立即解约,而不需按照本公约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二)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须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二、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须有效。

第十四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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