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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的有關錄影片段亦顯示,在前往西望洋山的過程中,第一嫌犯亦有向跟隨的部份集會人士或人群揮手示意前行,而沿途的確約有五十餘名集會人士按照同一路徑跟隨前往,也包括學社成員乙、丁、丙、“甲戊”等人(但不包括記者及便衣警員)。

另一方面,本法院需要指出,不論警員證人抑或第一嫌犯均表示,當兩名嫌犯於白帳篷位置呼籲在場集會人士於集會結束後前往西望洋山特首官邸遞交傳單和請願信之時,警方早已向第一嫌犯指出(有關錄影片段顯示第二嫌犯也知悉)特首官邸不接受請願及遞交信件,並告知如欲遞信,可前往政府總部,警方願作出相關安排,但兩名嫌犯仍決意繼續按彼等已預定及呼籲的想法前往特首官邸遞交傳單及請願信,這反映出兩名嫌犯當時已沒有理會警方向彼等表達的內容,反而堅持己意。

辯方主張警方當時沒有在白帳篷位置或往西望洋山的沿途已立即禁止兩名嫌犯及其他集會人士步行前往特首官邸,也沒有立即向彼等作出禁止前往特首官邸附近否則就觸犯刑事罪行或加重違令罪的命令。根據卷宗內的證據資料,雖然警方當時確實沒有如此為之,然而,我們也不能因此“混淆視聽”,認為由於警方沒禁止前往,故兩名嫌犯及有關集會人士就有自由前往特首官邸附近做任何他們想做的事情。本法院認為,按照本澳的法律規定及常理,警方當時沒有如上的做法是完全可被理解及合理的。試想想,即使兩名嫌犯此前作出了有關呼籲及開始了帶領有關集會人士步行前往的動作,但彼等始終尚未到達特首官邸旁或附近較接近的位置時,警方又怎能肯定及判斷他們真的確實前往及到達了特首官邸要求遞交信件及發表訴求這舉措呢?!因為不排除彼等可在沿途改變想法──中斷有關行動,又或改變遞交傳單和請願信及發表訴求的地點。即使我們不視兩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