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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帶領有關集會人士前往特首官邸的這路段是非法遊行的一部份,但倘若警方在兩名嫌犯及有關集會人士前往特首官邸途中(但尚未到達西望洋山較接近特首官邸附近之時)已早早作出有關禁止或作出有告誡命令的話,則警方的行為便很有可能存有侵犯或剝奪市民行動自由之嫌,很大機會又會被有關集會示威人士視警方無法無理“濫權”的情況。

事實上,根據兩名嫌犯及各證人的聲明內容,結合卷宗的有關錄影片段,可以清楚顯示治安警察局的確在通往特首官邸的道路,即聖珊澤馬路設置了一臨時封鎖區,並派遣特警隊警員駐守,兩名嫌犯帶同乙、丙、丁以及約五十多名遊行人士來到衣灣斜巷與聖珊澤馬路交界處停留,之後兩名嫌犯走到上述封鎖區域,並宣稱需前往特首官邸遞交請願信及表達訴求。而按照有關錄影片段,結合警員證人的證言,當時特警人員向兩名嫌犯又再次解釋特首官邸並不接受請願及信件,並向兩名嫌犯告知如欲遞信可前往南灣湖景大馬路政府總部,且警方願作出相關安排(這已是警方第二次告知了)。

雖然當時第一嫌犯也有表示彼等只是欲將傳單及信件交到特首官邸的信箱,而有份參與有關活動的「新澳門學社」社員乙在審判聽證中也表示彼等只是想信件透過放入特首官邸信箱的方式表達訴求,情況尤如郵寄或電子郵件等其他方式,然而,我們不能忘記兩個重點:第一,第二嫌犯當初在白帳篷位置集會時,也是呼籲在場人士前往特首官邸將有關訴求、傳單或信件交到特首崔世安手上或他派人出來接收或放下在他的官邸,可見這並非單純放普通郵件入信箱的問題;第二,兩名嫌犯及有關集會人士當時欲前往特首官邸遞傳單及請願信就是為了表達彼等在「暨大一億捐款」這事件上的訴求,及要求行政長官“撤回、下台、改革”的(政治)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