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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由有關請願人士按自己意願自行決定,否則有關法律當初就無須規定“一般遞交所針對實體的部門”了。

眾所周知,特首官邸(“禮賓府”)是特首/行政長官休息及接待賓客的地方,並非其辦公之處,而行政長官辦公室則位處政府總部,故此,本法院認為,兩名嫌犯打算按自己的意願聯同其他集會人士前往特首官邸遞交傳單及請願信以表達訴求的做法是完全缺乏法理依據。

可見,面對兩名嫌犯及有關集會人士已預先指出了彼等會向特首官邸遞交傳單及請願信以表達有關(政治)訴求及意願,基於第 5/94/M 號法律第10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治安警察局及其轄下負責特首官邸保安工作的特警隊人員絕對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特首官邸不接收上述人士要求遞交的請願信或請願傳單,並要求彼等依法前往政府總部遞交。

然而,按照卷宗內的資料證據,可以顯示兩名嫌犯即使先前在白帳篷位置已獲悉特首官邸不接受請願傳單及信件,彼等都不理會警方的說法,仍然堅持己見,帶領有關集會人士前往並最終到達西望洋山特首官邸附近,因此,基於行政長官及特首官邸依法有權不接受遞交予官邸的請願傳單及信件,以及為着保安方面的考慮,負責特首官邸保安工作的特警隊人員在通往特首官邸的道路設置一臨時封鎖區的做法完全是合情、合理及合法[1],以避免之前已不理會警方說法的兩名嫌犯及其他集會人士在繼續不理會警方說法及繼續堅持己見要求遞交請願信及表達訴求時,不排除可能引起的混亂(我們要知道,警方也有責任“防範於未然”,而非在最終發生了倘有問題後才“後知後覺”地“收拾殘局”)。

  1. 在警方合法設置封鎖區的情況下,本法院認為,辯方主張若警方不設置封鎖區及讓兩名嫌犯遞信到特首官邸便不會出現停留及發表訴求的說法根本就是“本末倒置”及企圖“魚目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