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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為達到其目的及避免被發現,被告何超明決定指使下屬黎建恩以機密為由,分多次向司庫申領上述“特別專項撥款”。

53.

2008年期間,被告何超明指使黎建恩每月固定地以機密為由,向司庫申領“特別專項撥款”,金額總數達澳門幣60萬元:(見主卷第26冊第6647頁至第6650頁)

-2008年1月31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99。(見主卷第27冊第6932頁)

-2008年3月3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500。(見主卷第27冊第6933頁)

-2008年4月1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51。(見主卷第27冊第6934頁)

-2008年5月5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52。(見主卷第27冊第6935頁)

-2008年5月23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53。(見主卷第27冊第6936頁)

-2008年6月20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54。(見主卷第27冊第69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