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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8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55。(見主卷第27冊第6938頁)

-2008年8月21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56。(見主卷第27冊第6939頁)

-2008年9月23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57。(見主卷第27冊第6940頁)

-2008年10月21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58。(見主卷第27冊第6941頁)

-2008年11月21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59。(見主卷第27冊第6942頁)

-2008年12月19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60。(見主卷第27冊第6943頁)

54.

黎建恩先後從檢察院司庫手上接收上述“特別專項撥款”之現款後,就分別全數親手交給被告何超明。

55.

被告何超明先後從黎建恩處收下上述金額總數為澳門幣60萬元的“特別專項撥款”之現款,且無提交任何收據證明,亦未依法將有關支出記錄送交行政長官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