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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飾擺設、玉石陳列品、水晶擺設、貴重木材收藏箱、畫藏、寶劍、瓷器花瓶、補酒等,以及大量個人物品,包括嬰兒床、嬰兒餵飯椅、行李箱、奶粉、牙膏、洗頭水、健身單車、划船健身機等,尤其放有:一木雕長沙發、2瓶酒、一象牙飾物、一馬擺設、一羊頭擺設、一古典檯、一木搖椅、2張木椅連中間茶檯、一大韓女掛畫、一藍色圓桶形大花瓶、一六角形大花瓶、藍色圓桶形大花瓶一對、一藍色六角形大花瓶、一彩色六角形大花瓶。(見附件1.1第48頁至第55頁;主卷第27冊第7068頁至第7074頁;附件70)

***
229.

2013年5月14日,澳門海關揭發一宗走私大量沉香木的案件,並在媒體上大幅報導,但海關認為純屬行政違法,並無寄送檢察院展開刑事偵查程序。

230.

一般情況下,因應檢察院存放扣押物的空間不多,加上即使海關在揭發跟走私有關的刑事案件後,亦不會主動將有關扣押物移交檢察院,而會存放在海關的倉庫內。

231.

被告何超明得知上述消息後,對上述沉香木大感興趣。

232.

為著能夠接觸上述沉香木,被告何超明在違反慣常做法的情況下,並以口頭方式透過黎建恩指示王偉華助理檢察長致函海關,要求把上述案件移交檢察院。

233.

2013年6月21日,透過第421/2013/SAP/PAVVV/E號公函,王偉